编辑: lqwzrs | 2019-10-08 |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国和墨西哥双边贸易总额为 114.
3 亿美元, 同比增长 47.2%.其中,中国对墨西哥出口 88.2 亿美元,同比增长 59.3%;
自墨西哥进口 26.1 亿美元,同比增长 17.1%.中方顺差 62.1 亿美元.中国 对墨西哥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 主要用于无线电话、 雷 达等装置或设备的零件, 主要用于打字及其他办公用机器的零附件, 集成电路及 微电子组件,无线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发送设备,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 如整流器)及电感器,印刷电路,光学仪器及器具,传声器、扬声器、耳机、音 频扩大器等;
自墨西哥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主要用于打字及其他办公用机器的零附 件、铜废碎料、牵引车、拖拉机、载人载货机动车辆的零附件、未锻轧的精炼铜 及铜合金、铜矿砂及其精矿、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铁矿砂及其精矿、铝废 碎料、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年底,中国公司在墨西哥累计完成承包工 程营业额 13.1 亿美元;
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7319 万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06 年,墨西哥对华投资项目
15 个,合同金额
1886 万美 元,实际使用金额
1234 万美元.截至
2006 年年底,墨西哥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 目99 个,合同金额 1.5 亿美元,实际投入
6075 万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墨西哥与外贸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墨西哥《宪法》第131 条、 《对外 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 《应对不公平国际贸易活动规则》 、 《商业竞争法》 、 《采购、租赁和服务法》 、 《公共工程法》 、 《海关法》 、 《进出口关税法》 、 《联邦计量和 标准化法》 、 《工业产权法》等. 《对外贸易法》是墨西哥对外贸易的基本法.该 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 共同规范和调整墨西哥的对外贸易活动. 墨西哥经济 部是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外交部、财政部、海关等其他部门制定墨西 哥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1. 关税制度 墨西哥以发布总统法令的方式公布对进出口商品关税的调整情况. 总统令在 其《官方公报》上刊登.
2006 年9月,墨西哥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对进出口商品税率的调整 情况.根据《进出口总税法》对部分商品适用的税号及税率的调整,墨西哥政府 对 北部边境带和边境地区进口计划 和 产业进口促进计划 所涉及的产品进行 了相应调整,以使原计划中的税赋水平保持不变. 墨西哥政府也削减了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 如用于铝产品制造业的铝锭、 鸟 及猪饲料、某些化工原料.根据调整后的税率,对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 软片、鞋靴零件、电话电报设备等产品适用的出口税为 0%.墨希望通过调整出 口税以保持墨西哥相关工业的竞争力,推动其持续发展,促进出口. 《墨西哥海关法》 规定, 对各类进口商品征收海关附加税 (亦称海关服务费) , 税率为进口商品 FOB 价格的 0.8%.此外,墨西哥海关还对进口的大部分货物 征收 15%的增值税. 2. 进口管理制度
2003 年起,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墨西哥公司需向联邦税收管理服务处申请海 关许可证,该许可证须每年更新.获得许可的公司有下列便利:可通过任何海关 报关行从事进出口活动;
可简化海关和行政手续;
可优先申请某些特定货物的进 口许可.
2003 年7月,墨西哥提出了建立 战略性私营保税仓库 (以下简称 SPBW) 的计划.2004 年8月,出台了该计划的具体规定.在SPBW 制度下,国内外货 物需在由墨西哥私营公司管理的指定地点储存. 在战略性私营保税仓库里储存的 货物,可以进行陈列展示、出售、添加标签、包装和取样等活动,而且可以将原 材料加工和改变成最终产品. 进口货物在战略性私营保税仓库可保存两年, 机器、 管理设备、家具、一般固定资产通常可在保税仓库里留存
10 年.此外,在战略 性私营保税仓库里储存货物的公司,不受 保税区加工计划 或 为出口临时进口 货物计划 的约束.同时,在战略性私营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公司无须缴纳货物 的进口关税和抵销性关税;
在保税仓库里储存的货物,如不出口,也无须缴纳进 口增值税和普通消费税,甚至也不受墨西哥官方标准和国家安全标准等的约束. 根据墨西哥《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条例,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上 发布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清单.2006 年1月1日起,墨西哥对敏感货物的进 口实行了新的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新制度充分运用了计算机技术, 提高了申 请信息流转的效率.2006 年10 月,墨西哥对需要经济部事先许可的进口货物目 录重新进行了分类和调整,以减少受非自动许可证制度约束的货物种类和数量. 墨西哥的所有进口业务都必须由指定的海关报关行操作. 进口商必须经国家 进口商注册处登记才能进口商品,特定商品的进口商还需申领特别进口许可证. 3. 出口管理制度 墨西哥大力促进出口,特别是鼓励非石油产品的出口.为此,墨西哥经济部 制定和实施了很多出口计划,并在税收和行政管理方面给予出口行业优惠.
2006 年9月5日,墨西哥在其官方公报上,对 产业出口促进计划 中所涉 及货物的海关税号做了调整,涉及
22 个重要的工业部门,主要包括电子工业、 玩具业、制鞋业、采矿冶金业、资本性产品行业、农业机械业、化工业、橡胶和 塑料制造业、钢铁业、医药和医药设备制造业、木制品业、纸及纸板制造业、皮 革制造业、汽车及其零件制造业、纺织业等.为配合该计划的实施,墨西哥专门 规定了进口产品清单.如需进口列入清单的产品,进口前,进口商须在特定期限 内向经济部提交申请材料. 4. 贸易救济制度
2006 年1月,墨西哥经济部对《对外贸易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墨 西哥经济部也对《中国加入 WTO 议定书过渡性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第
1、
3、
10、
16、
17、
20 和25 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增减,规定墨西哥经 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负责调查中国加入 WTO 议定书过渡性保障机制所涉产品 的进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特保措施.如墨方提出磋商请求,且未能在请求提交 后60 个自然日内与中方达成协议,墨西哥经济部可对被调查的源自中国的产品 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等措施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的影响. 采取特保措施的决议 需提交墨西哥外贸委员会审议.墨西哥经济部可根据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 施,具体措施包括特保税、从价税、事先许可证、配额或综合使用.墨西哥经济 部在过渡性保障调查决议公 布之日起
200 天内决定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并可酌情延长期限. 此外, 《对外贸易法》修正案对墨反倾销调查程序进行了修改.反倾销案件 从在《官方公报》上发布调查决议之日起到经济部做出最终裁决的期限缩减为
210 天;
在批准或拒绝商品进出口之前,必须对本国的生产厂家进行询问;
规定 了对关税及新出口商进行查验的机构和程序;
授权经济部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 案件进行调查. 《对外贸易法》 第五条第八款改为: 经济部负责向涉及国外不公平贸易行为 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出口商提供建议, 同时也向涉及其他国家可导致进口限制程序 的出口商提供指导. 第九款改为: 经济部视情况会同行业生产管理部门共同协调 国际贸易谈判.第十一款改为:经济部要建立鼓励和推动出口的项目或机制,并 制订相应法规.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墨西哥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外商投资法》 .此外, 《联邦电信法》 、 《天 然气条例》 、 《铁路系统法》 、 《港口法》等行业性法律也对相关行业的外资准入条 件进行了规制.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资公司可以将公司利润、权利金、股利、利息和资本 金自由汇出. 在国际收支平衡困难的情况下, 墨西哥政府可以对国际收支转移采 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 ,除特别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可在墨境内绝大多 数行业进行投资,甚至可进行独资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经济部下属的外商投资登记处登记;
少部分外商投资则需 要通过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的审批,外商投资委员会必须在
45 天内对外商提交 的申请做出决定,否则该申请视为获得批准;
《外商投资法》也设定了该委员会 对外商申请进行评估的标准;
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有权阻止外商投资有关国家安 全的项目;
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外国投资的政策, 并确定外资进入 的期限和条件.
2005 年,墨西哥与中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2006 年,中国与墨西哥进行了多轮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磋商.
(三) 针对具体商品的措施 1. 对武器、弹药的措施 为加强对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零部件的进出口管制,2005 年10 月20 日,墨经济部发布公告,对2002 年11 月25 日颁布的有关武器以及爆炸物的法 令作了调整和补充,明确了该法第一条管辖的货物种类,即《进出口总税法》中 税号 9306.29.01 项下散弹枪子弹零件、空气枪弹丸等;
第二条增加了税号 3105.51.01 项下的磷酸盐和硝酸盐,规定只有这些产品被用于生产、装配爆 炸物或烟火装置时才受该法的约束.第一条规定于
2006 年10 月13 日生效,第 二条规定于
2006 年11 月25 日生效. 2. 关于部分产品的卫生措施
2006 年,墨西哥经济部与卫生部发布联合公告,规定了进口瓷器、玩具、 教学用具适用的卫生措施. 根据该规定, 进口商办理上述进口商品申报时必须向 卫生检疫部门提交进口产品卫生说明,以及进口商品的
8 位税则号、产品描述、 品牌、型号、产品商业名称等信息;
进口商还需提交原产地(国)相关部门签发 的卫生证或原产地国自由销售证书. 3. 对原产于中国的辣椒进口措施
2006 年1月起,墨西哥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辣椒实行以下检验检疫措施: 进境辣椒需附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并注明辣椒的原产 地;
出口商需提前在辣椒的原产地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卫生登记手续,并在《植 物检疫证书》上标明卫生登记号;
辣椒不得带有土壤和其他污染物.使用新麻袋 包装,并标注品名、唛头、重量和批号.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明生产商、包 装厂等相关信息;
辣椒进境时,墨西哥检验检疫部门将在口岸实施入境检查,抽 取样品到政府指定实验室检验, 相关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在实验室未出检验结果 前,海关不予放行.若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辣椒将被退回原产国或在 进境口岸销毁处理, 相关费用由出口商承担. 墨西哥农业部将不定期派员到辣椒 产地核查有关检疫情况.授权入境的口岸有 Manzanillo 和Veracruz 海港,美国 和墨西哥边境的 Nuevo Laredo, CD Juarez 和Mexicali 口岸. 4. 对机动车柴油发动机的措施
2006 年5月1日,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新型柴油发动机的排放 标准,适用于总重量超过
3857 千克的新机动车辆的柴油发动机,涉及总碳氢化 合物、非甲烷碳氢化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排气管排出的烟的浑浊 度的最大允许排放限量.
三、 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 关税高峰
2006 年,墨西哥对关税进行了较大调整.根据墨西哥
2006 年海关税则表, 墨西哥实行高关税的产品包括:带壳的禽蛋(鲜、腌制或煮过的)关税为 45%;
6 座以上客运机动车辆、小轿车、货运机动车的关税为 50%;
部分家禽(鸡、鸭、 鹅、火鸡及珍珠鸡)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的关税高达 234%;
部分果糖和 果糖浆的关税高达 210%. 2. 关税升级 墨西哥进口的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比原材料的平均关税高很多, 比较突出的 是纺织、服装、皮革行业. 在皮革行业,生皮及皮革的平均关税约为 5.9%,而皮革制品、鞍具及挽 具、 手提包等的平均关税高达 31. 45%,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平均关税差达 25.
55 %.其中,大部分皮革制品的关税高达 35%. 纺织品的制成品平均关税为 35%,而纺织品原材料的平均税率仅为 10%.
2006 年,墨西哥对部分纺织品原料继续维持低关税,化学纤维长丝等原料 甚至无须缴纳进口关税,这进一步拉大了纺织品制成品和原材料的关税差距. 3. 关税配额
2006 年, 墨西哥政府实行关税配额的产品占墨西哥所有进口货物的 0. 5%, 其中 5.2%的农产品受关税配额的限制,包括禽肉、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