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10-07 |
2 2019 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
2019 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煤炭 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巩固煤炭去产能成果.建立完善煤炭去产能工作台账,系 统总结推广去产能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巩固化解煤炭过 剩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 年去产能煤矿实施 回头 看 ,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 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进一步规范 生产建设秩序.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进 一步提高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加快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 行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快出清 僵尸企业 .将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 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 僵尸企业 ,作为去产能工 作重点,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破产清算,加快形成市场 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释放错配资源.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 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 僵尸企业 ,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2并重组、债务重组.
三、加快退出落后和不安全的煤矿.在统筹考虑煤炭供应、企 业转产转型等因素的同时,对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或冲击地压煤矿组织开展安全论证,对煤与瓦斯突出等高风险煤矿 开展 体检 式重点监察,并根据论证和体检报告分类处置.对具 备灾害防治能力的严格控制开采强度,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 的纳入
2019 年去产能范围.坚持先立后破原则,结合煤炭供需形 势和资源运力情况,有序分类处置
30 万吨/年以下(不含
30 万吨/ 年,下同)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 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提升一批,逐矿制定 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完成时限.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 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 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 区15 万吨/年以下(不含
15 万吨/年) 、 其他地区
9 万吨/年及以下的 煤矿;
长期停产停建的
30 万吨/年以下 僵尸企业 煤矿;
30 万吨 /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 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 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 保留或推迟退出.
四、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和质量要求的煤矿.属于开采范围与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 设置在前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做到应去尽去.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发z2016{7 号文件规定, 对其他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
3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 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 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
五、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停止核准以下煤矿:山西、内 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120 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 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60 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 产能低于
30 万吨/年的煤矿;
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 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新建开采深度超
1000 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 超1200 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
600 米 的其他煤矿;
新建产能高于
50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 产能高于
800 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六、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 新特点,按照规划一批、核准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 在大型煤炭基地抓紧谋划布局和加快建设一批优质产能煤矿;
深入 推进 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完善项目各类报建手续的审批流程, 压缩审批时间,研究并联办理、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支持政策, 支持地方探索煤矿开工报建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推动已承担产能置 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项目,加快核准、加快开工、加 快投产, 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 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 到2020 年,120 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 82%以上.按照发 改运行z2017{763 号、1448 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 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申请核增产能的煤矿要限期办理完善
4 环评、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释放产能.
七、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要结 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在确保煤炭供应和社 会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 和节奏.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 进度,确保
11 月底前关闭退出,并严格按标准履行验收程序,关 闭退出后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年 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制定完善可操作、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去 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地区煤炭供应实际和接续资源运力落实 情况,通过与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电煤 供需合同、开展产能协作、建立生产基地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赢、 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组 织做好均衡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八、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严格限制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依法依 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 的项目核减产能.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在煤矿设计、建设等环 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切实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九、深入推进煤炭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完善财 税激励和产能置换政策,鼓励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
5 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露天煤矿土 地复垦,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发展风电、 光伏、现代农业等产业.到2020 年,土地复垦率达到 60%左右, 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75%左右,矿井水利用率 80%左右.
十、深入推进煤炭清洁运输.加快北煤南运通道建设,支持蒙 冀、兰渝、瓦日铁路配套专用线、联络线、装卸站、堆场等集疏运 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能力.加强车辆调 配和运输组织,保障重点区域电煤运输需求.进一步优化煤炭运输 结构,推进 公转铁、公转水 ,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港口的 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进一步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 运输量.积极推进集运站、储煤场环保改造,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 储运能力. 十
一、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研究 通过市场化手段, 推动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增加清洁能源发电, 加快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有效减少火 电出力,降低电煤消耗.加大原煤入选比例,到2020 年,原煤入 选率不低于 75%.健全商品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商品煤标准和煤 炭清洁利用标准,加强散煤综合治理,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 能改造,严控劣质煤进口和使用,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 转化水平.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加强燃煤锅炉排放监 管,到2020 年,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十
二、持续推动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煤
6 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 (发改能源z2018{1322 号)相 关政策措施,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特 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 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按照《关于进一步 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改运行z2017{2118 号)要求,推动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 组中小型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 生产水平. 十
三、持续提升产业链水平.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应 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装备,建设安全高效智能环保的大型现 代化煤矿,不断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进一 步优化开拓布局,简化生产系统,降低生产能耗,全面提升煤矿技 术水平、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进 煤炭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新增长点. 十
四、持续优化开发布局.以大型煤炭基地为重点,统筹资源 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优化煤 炭产业布局,引导煤炭生产加快向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 保障程度高的地区和企业集中,逐步降低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 缺、开采条件复杂地区开发强度.适应开发布局变化,加强跨区域 产运需协调,努力实现煤炭供需动态平衡. 十
五、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严防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
7 切实加强 一通三防 工作,强化冲击地压防治,严格限制开采深 度,严格控制开采强度;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加快解决采掘失调问题,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 和非正规开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归集安全生产、产能置换落实、 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等诚信记录,发布煤炭企业 黑名 单 ,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 信用中国 网站 公开. 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项目核准审批、 产能核定、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措 施,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 十
七、 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 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 鼓励支持更多签订
2 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鼓励产运需 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 同.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行为,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 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
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 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十
八、完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制度.坚持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 制,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继续执行发改能源 z2016{1602 号、发改办能源z2018{151 号文件,适时完善产能 置换政策.定期发布全国煤矿产能公告,夯实产能置换工作基础. 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供需衔接,搭建全国性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
8 平台.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方案统一归集和公示平台,严防产能置换 指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 况专项抽查,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确保指 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十
九、完善煤炭库存和储备制度.认真落实煤炭最低库存和最 高库存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保障煤炭稳定 供应.煤炭调入省(区、市)要加快建设一批储煤基地,加快落实 一批可调节库存,增强应急调控能力,抑制煤炭价格异常波动.坚 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建立能够适应调控需求的调峰产能和 应急储备产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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