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10-12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8 年11 月2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8 年11 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
3、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形成的决议有效.
二、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 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
2 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 定,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