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10-12 |
近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1)滨中商初字第24 -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该案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07 年2月6日与被告签订了 2007D003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原 告分别于
2007 年3月25 日,2007 年5月15 日支付了合同下四台锅炉的定金,共计5,160 万元,但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至今被告仅交付一台 锅炉,其余三台锅炉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锅炉生产成本增加,需执行新的市 场价格为由,提出在双方未能协商新的合同价格前拒绝供货.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 2007D003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4,99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有关本案的前期披露情况 本公司于2010 年7月14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 公告编号:2010-026 本公司于2010 年12 月15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2(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 告》 ,公告编号:2010-047
四、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将起诉的标的额由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4,990万元增加到7,74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 定,7,740万元标的额已经超越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管辖.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 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1】滨中商初字第 24-1 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