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8-10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 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娄保军: 本院受理中航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王丽影、 娄保军 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 郑 铁中执字第10-3号、 (2015) 郑铁中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 书, 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 (第一次)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于2018年2月1日10时至2018年2月2日10 时止 (延时的除外) 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淘 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 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

6 号 (富力摩根中心)

4 层E-

505、

506 号室内的办公家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第一 次) .详情请关注 (

网址: http://sf.taobao.com,户名:郑州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 .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告 鹤壁市玖泰经贸有限公司、 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娄 保军: 本院受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 玖泰经贸有限公司、 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娄保军借 贷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 郑铁 中执字第9-3号执行裁定书、 (2015) 郑铁中执字第9-4号执 行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7)豫0191民初12319号 海建岭: 本院受理原告毛春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 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0191 民初1231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僧: 本院受理原告荆进国诉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 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0103 民初 13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 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军伟:原告范喜望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 院(2017)豫0105 民初

12933 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 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7)豫0103民初10207号 杨蔚林: 本院受理原告乔倩倩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廉政监督卡、 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 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502法庭公开开庭 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冀南: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 (2017) 豫0191 民初

12565 号】 ,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 举证 通知书、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 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付海林、 王美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州金水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 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 定,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答辩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以 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 上午

9 时在本院东北楼

201 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 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政、 赵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 水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答辩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午9时在本院东 北楼201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洽飞、 李红霞、 杨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杰诉你们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 庭传票、 答辩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发出 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 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快审速裁中心公开开庭 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北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 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 答辩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廉政监督 卡,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交答辩状的 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 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快审速裁 中心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辉、 刘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修芳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一案, 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 庭传票、 答辩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裁定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 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 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

3 日上 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 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辉、 刘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一案, 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 庭传票、 答辩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裁定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 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 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

3 日上 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 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宋革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洁诉被告宋革新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答辩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 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谷军玲、 张相平、 王吉房: 杨伟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 (2014) 郑黄证民字第 355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 送达, 现公告送达本院 (2016) 豫0105执6445号执行通知书、 财产报告令、 执行决定书、 限制高消费令.裁定查封张相平名 下位于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 (湖适精华区) 3号楼4单元5层东户 (房权证号: 0901042530) 的房产一套, 限被 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 本院将依法评估、 拍卖上述房屋.同时向你们公 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 评估报告送达、 拍卖等执行 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经过60日即 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 案评估、 评估报告送达、 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逾期 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鲁五合诉吴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 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 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答辩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民四庭公开开庭 审理此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玉峰: 赵辉申请执行朱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 的(2016) 豫0105 民初

2610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因朱登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权利人赵 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 (2017) 豫0105执1428号 执行裁定书, 将对朱登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电厂路

35 号11 号楼

1 单元

11 层39 号 (产权证号: 1401172098-1) 的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 因你为该房屋的 共同共有人, 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现向你公告送达 (2017)豫0105 执1428 号执行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

7 日内到本院联系 办理有关本案评估、 评估报告送达、 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 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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