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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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 4月 22日讨论文件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改革现行决定某项罪行应由法官连同陪审团审讯还是只由法官单独审讯的制度引言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3日的会议上,郭荣铿议员建议讨论 改 革现行决定某项罪行应由法官连同陪审团审讯还是只由法官单独审讯的制度 的事项.

本文件阐述此议题的相关背景及最新发展.背景2. 香港现有两种审讯方式,其一是由法官或司法人员单独处理审讯,这方式分别在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进行,其二是在法官会同陪审团於其席前审讯,这方式只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就某类控罪,两种审讯方式均可.涉及该类控罪时,控方会决定审讯法院,以求在最合适的法院审理相关控罪,并对涉案的刑责判处足够刑罚.除部分严重罪行外(例 如谋杀、误杀和强奸), 大多数严重案件均可在区域法院审理.区域法院可判处的最长监禁刑期是7年 . 3. 根中谐绦,当某人被控告可公诉罪行(即 并非只可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而该种罪行,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只可在裁判法院审理),当局会按照《裁判官条例》(第 227章 )第 72(1) 条订明的程序,把该被告人带到裁判官席前进行交付审判程序.假如被告其后不获释放,案件将循下述其中一种途径审讯:(1) 被告被交付原讼法庭,由一名法官会同陪审团於其席前进行审讯(或 如被告承认控罪,则会由法官单独判处刑罚);

(2) 控方根227章第88条向裁判官申请移交区域法院,由法官单独审讯,而裁判官必须批准有关申请;

或(3) 控方决定有关罪行应根-2-227章第V部 的条文,由检控官给予属该条例第94A条1所述的同意,交裁判官循简易程序审讯.4. 《 基本法》第八十一条的其中一项规定是,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第八十?条也订明,原在香港实?的陪审制?的原则予以保?.过往曾有被告人提出司法覆核质疑控方就选择法院的检控决定.法院在有关的判决2中确认,《 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第 383章 )均 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讯方式的权?(见 下文更详细的讨论). 事务委员会先前的讨论5. 事务委员会早前在1997 年3月提出区域法院应否设有陪审团的议题,而当局已向事务委员会解释不把陪审团制度延用於区域法院的原因.当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只由控方选择审讯法院的安排,会否剥夺被告人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接受审讯的权利.6. 事务委员会曾在2010年 6月 28日的会议上,讨论检控人员决定审讯法院的职能,以及应否把陪审团制?延用於地方法院.当局提交事务委员会讨论的文件中,特别提出在2009年的一宗司法覆核案件(蒋?莉诉?政司司长(高院宪法及?政诉讼2008?第42号))中,曾考虑有关审讯法院的法律问题(附 录(1) 所载的事务委员会文件第18 及21 段与此相关).概括来说,法院:(a) 确认在香港的法律下,被告人没有绝对权利坚持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受审;

(b) 指出选择审讯法院的职能,应归属控方才适当;

以及

1 根227章第94A条, 即使第

91、

9 2 或94条有任何规定,除非已获检控官的同意,否则任何可公诉罪行均不得循简易程序处理. 2??这 个的主要案例是蒋?莉诉?政司司长(高院宪法及?政诉讼2008?第42号)案及其后的上诉,不同法院在作出决定时,维持过去在R诉WONGKingChau及其他人[1964]DCLR94案及DavidLamShu-tsang及另一人诉律政司(民事上诉1977年第42号)案的决定.?-3-(c) 否定区域法院因不设陪审团制度而会导致其审讯相比原讼法庭设有陪审团的审讯有任何不公的说法.7. 当时的事务委员会主席就讨论作结时,要求律政司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商讨给予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讯的权利是否可行,并於适当时候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讨论进展.与法律专业团体的商讨及新的《检控守则》8. 自此以后,刑事检控科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进行商讨,以作跟进.顾及到较实际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修订有关 审讯方式 的 检控指引,从而把更多合适的案件交由原讼法庭审讯,刑事检控科就可否加强有关检控指引进行了仔细研究.9. 我们因而就决定审讯法院的考虑因素作出相应扩充.经扩充的考虑因素载列於2013 年9月公开发表的《检控守则》(《检控守则》的 相关摘录(第 8.2 至8.4 段 )载 於附录(2)).就此而言,有关段落的相关要素如下:(1) 新指引较以往的《检控政策及常规》第14 段所载的 审讯方式 部分(相关摘录载於附录(3)) 大有改进.由於以往的指引所载考虑审讯方式的若干因素值得保留,所以继续载述於新指引现行的第8.4(a)至(c) 段及(h)至(i)段.新指引也加入多项新因素(载 列於第8.4(d)至(g)段), 锐意纳入法律界与我们商讨时仔细说明的不同建议.其中两项特别相关的新考虑因素为: f. 被告是否在社会上有地位、身负重任或处於受信岗位;

g. 须予裁定的争议事宜是否涉及社会的标准及/或价值观;

(2) 该最新指引已因应本地法学理论的发展,并充分考虑普通法中关於由陪审团审讯的定位.正如上文第6段所述,不同法院曾考虑有关审讯法院的法律争议,而原讼法庭也在蒋?莉诉?政司司长(高院-4-宪法及行政诉讼2008 ?第42 号 )的 司法覆核案件判词中特别讨论相关观点.经上诉后,该案维持原判,而法院在判决时确认被告人在香港法律下并没有坚持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受审的绝对权利.(3) 新指引特别重点说明检控机关如何决定审讯法院.新指引第8.4 段总结部分(向 检控人员、刑事法律程序的其他各方及市民大众)清 楚说明,在考虑多项订明因素后: ……检控人员应从可供选择的审讯法庭中,选出最合适审理有关事宜并能对涉案罪行的刑责判处足够刑罚的相关法庭.…… (底线为本文所加)(4) 就指称罪行及属意审讯法院的事宜提出意见,是辩方不时采取的做法;

罪行受害者亦如是,虽然情况较少.本司检控人员从来不会漠视任何一方就该等议题或其他检控决定方面所提出的意见.现行的《 检控守则》从没意图亦应不会使任何人在决定向律政司提供相关意见时感到受制.10. 在履行我们维持法治的责任时,律政司一向致力确保香港的刑事审讯是公平公正地进行.我们相信现行的《 检控守则》已在很大程度上以及在必要和可行围内,处理法律界表达的关注.继最近在2014 年1月8日与大律师公会代表举行会议,以及该会其后以书面阐述对新的《检控守则》的意见后,我们已向大律师公会表达上述看法.尽管如此,我们殷切期望与法律界保持沟通.为了让2013 年《 检控守则》继 续发挥具建设性的作用,对於有何方法可以更清晰具体地以文字表述法律界的观点,以免该守则被误解或错误解读,我们十分乐意聆法律界的意见.律政司2014 年4月资?文件?法会司法及法?事务委员会区域法院的审讯目的 本文件处?三个相关议题,即(i)定罪?;

(ii)控方选择审讯法院级别的权?;

以及(iii)审讯方式.第一个议题关乎香港所有刑事审讯法院的定罪?,但由於这些统计?字可以就三个级别的刑事审讯法院作个别定罪?的细分,这些?字可就有陪审团进?的审讯,相对於只由一名专业司法人员单独开庭的审讯,显示被告人可能被定罪的机会.其余?个议题只关乎在区域法院进?的刑事罪?审讯.(i) 定罪? 2. 《

2008 ?刑事检控科工作回顾》把各级法院的定罪?与2007 ?作一比较,并载?如下:法院级别2007

2008 裁判法院76.6% 73.2% 区域法院90.5% 92.6% 原讼法庭93.4% 94.8% 3. 关於这些统计?字,必须注意?点.首先,用以计算定罪?的统计?字,是以被告人?目及被裁定犯?任何实质或交替罪?的被告人为基础;

有关?字并没有计及其他被裁定罪名?成?的控罪(如 有的话). 第二,上述定罪?包括认罪后被定罪的被告人.-2-4. 因此,在计算这些定罪?,首先是将在认罪后被定罪的被告人?目,加上?认罪但经审讯后被定罪的被告人?目,然后将分别於各级法院应讯的被告人总?(包括认罪及?认罪的被告人)作为计算基础,以计算出有关的百分比.5. 为?计算经审讯后的定罪?,刑事检控科扣减?认罪后被定罪的被告人?目,然后以?认罪的被告人?目作为计算基础,以计算出一个百分比.6. 请委员?考附件A的?表,?可?容??解上述?种计算定罪?的方法.该表亦?出2009 ?的统计?字.7. 计算定罪?的另一个方法,是以被检控人士总?作为计算基础.使用这个?字作为计算基础,可计算出认罪、经审讯后被定罪及获裁定无罪的人各在被检控人士总?中所占的比?.如采用这个方法,香港的有关?字将会如下:区域法院原讼法庭2006 整体定罪?91.8% 92.3% 认罪案件65.5% 68.3% 经审讯后被定罪案件26.3% 24.0%

2007 整体定罪?90.5% 93.4% 认罪案件69.5% 76.2% 经审讯后被定罪案件21.0% 17.2%

2008 整体定罪?92.6% 94.8% 认罪案件72.4% 75.0% 经审讯后被定罪案件20.2% 19.8% 附件 A -

3 - 把这些?字形容为?同的检控结果在被检控人士总?中所占的比?,较将之形容为定罪??为准确.就以2008 ?区域法院的?字为?,该分项?字只显示,在全部被检控人士当中,有92.6%的人被定罪:即全部被检控人士当中,有72.4%的人认罪,有20.2%的人经审讯后被定罪.重要的是,上述?字并没有显示?认罪的人经审讯后的定罪?;

就2008 ?区域法院及原讼法庭??,经审讯后的定罪?分别是73.3%及79.3%. 这些?字能?准确反映刑事司法体系的成效,以及?政司可以就适合案件提出检控并成功检控的能?.8. 於2010 ?6月7日,?法会秘书处资?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致函?政司并送达一份有关其他普通法司法管区(即 ?合王国的英格?及威尔斯、加拿大和澳洲)定 罪?的文件,并把香港区域法院及原讼法庭的整体定罪?与该三个选定普通法司法管区相?级别法院的整体定罪?作出比较.9. ?过,基於多项?由,这种比较似乎并?恰当.首先,从该三个海外司法管区公布的计算方法?看,它们计算定罪?的依胄淌录炜乜扑捎玫囊飨?同1.从 表面上看,这些司法管区并?是采用香港所采用的定罪?,而是采用只显示检控结果在被检控人士总?中所占比?的计算方法.正如上文所述,在香港,定罪?的计算是以被告人?目及被裁定犯?任何实质或交替罪?的1在英格?及威尔斯,定罪?是以案件计算.被告人认罪和经审讯后被定罪的百分比,是以采用下 述方式处?的案件的总?作为计算基础:(i)法官作出无罪释放的命?(包括具结担保)、(ii)发出? ?等文书、(iii)法官作出无罪释放的指?、(iv)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定无罪、(v)被告人认罪,以及 (vi)被告人经审讯后被定罪. 在加拿大,定罪?是以档案作为计算基础.认罪百分比已计及被告人承认干犯其他或性质较轻微 的罪?的档案?目.同样地,经审讯后被定罪的百分比,亦已计及被告人因其他或性质较轻微的 罪?被定罪的档案?目. 至於澳洲方面,虽然定罪?是以被告人作为计算基础,但计算认罪百分比及经审讯后被定罪百分 比的基础,均计及被告人已获控方撤销控罪、已经去世、?适宜答辩、已移送其他法院及以其他 ?经审讯的方式最后解决等情况. -

4 - 被告人作为基础,至於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的其他控罪,则予以扣减.10. 第二,香港与该三个选定普通法司法管区的定罪?有差别,原因可以很多.因此,单凭定罪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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