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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000102501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烟台市水利局 2017-04-26
2 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
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7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3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9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 1.取水许可事项流程图…10 2.取水申请书…11 3.告知书…13 4.承诺书…14
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 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 编码:3706000102501
(二)实施机构:烟台市水利局
(三)申请主体: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 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需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取水工程或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四)受理地点: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烟台市芝 罘区菜市街
46 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8月29 日全国人大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第7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1月国务院 令第
460 号)第10 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 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 配方案.
5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 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DB37/1639―2010) 、 《山东 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 (DB37/T1640―2010) 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 准 ;
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 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 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 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地下水禁采区不得取用地下 水. 6.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七)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向水利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
4 份,纸质) ;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送审稿(原件份数按审 查专家人数确定,一般为
7 份纸质) ;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或建设单位出具 的取水与第三者厉害关系的说明(原件
2 份,纸质) ;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份,纸质) .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45 个工作日(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所需地时间)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
6 关部门意见所需地时间;
申请人根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论证 报告及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1月国务院令 第460 号)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地时间.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咨询窗口地址: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烟台市 芝罘区菜市街
46 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5―6631603 电子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地址:烟台市 芝罘区菜市街
46 号,联系
电话:0535-6631603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 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收到材料后,出具接收凭证,材料接收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 取.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 方式、办理期限.
7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窗口受理时,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 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 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 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 ,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 书》 ,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 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5-6631603 网络查询
网址:http://ytzwfw.sd.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烟台市政府服务网:http://ytzwfw.sd.gov.cn/;
2.在首页找到审批动态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 容包括:受理编号、受理部门,申请项目名称、申报日期、承诺 日期、办件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取水许可证》 ,本证有效期
2 年,有效期届 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45 日前向水利局局提出延
8 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
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水利局窗口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 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市水利局窗 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
3 日内将办理结 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
3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
15 日,在30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监察局派驻室
电话:0535―6631597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0535―6631578
9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信箱: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邮编:2640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时, 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水利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27 号,联 系
电话:0531-
86974026、86974024. (2)烟台市人民政府,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
6 号,联 系
电话:0535-
6631893、6631895.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佳苑南街
18 号 联系
电话:0535-6213565.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相关递交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2
(二)告知、承诺书 见附件
3、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 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10 11 附件
2 取水许可申请书编号: ( )申字 [ ]第号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章)
12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二、取水许可申请单位须填写单位全称,个人须填写姓名.联合兴办的 填写推举的代表单位(个人)名称,并附具书面证明.
三、 单位类型 按登记注册分 国有 、 集体 、 私营 、 股份合作 、 联营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