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30 |
2013 年市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 年3月20 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 定,制定我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相关补偿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按600 元/户计发.
(二)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 元/O计发.
(三)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O计发.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
15 元/O计发.
(四)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 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8 元/O按月计发.
(一)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计发
6 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
1、以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计发
4 个月.
2、 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 在规定的过渡期 限内,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
4 个月按上述标 准计发;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 ―3― 加5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3、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超过规定 的过渡期限,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 50%计发临时安置 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4、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的, 按50 平方米 计发临时安置费.
5、 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 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 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2‰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其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
(一)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
6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实行产权调换
1、 以现房产权调换或已提供周转用房的, 不再计发停产停业 损失费.
2、 以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 从其搬出之月起按 上述标准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四、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时,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人选择多层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18 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 完毕,被征收人选择小高层(11 层及以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2 4 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被征收人 选择高层(12 层及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 ―4― 起30 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五、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 的补偿标准,按《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 修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详见附件 2)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 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搬迁奖励 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奖励额 不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按合法建筑面积最高奖励
100 元/O计算,奖励款低于
5000 元的,按5000 元计发.根据征收范围的大 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 额度;
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 应在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明确.
七、住宅房产权调换
(一)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 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差价.其中,与被 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应当据 实结算, 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 按最高限额
200 元/平方米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 按最 高限额
300 元/平方米结算.
(二)征收住宅房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 每户可增购不超过
2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增购面积价格按产权调 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 20%结算.
(三)征收非高层住宅产权调换房为高层住宅的,以被征收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摊补助.其中,产权调 ―5― 换房屋每单元为一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 6%的建筑面积;
产权 调换房屋每单元为两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 8%的建筑面积.
(四)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 增购面积和高层公摊补助面积之和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 估价结算.
八、住房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被征收房屋 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的, 所选产权调 换房屋
50 平方米以内部分,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超出
50 平方 米部分按本《补偿标准》住宅房产权调换有关规定结算差价.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 选择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 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本《补偿标准》住宅房产权调换第一 款规定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面积与
50 平方米之间部分按本 《补 偿标准》中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详见附件 1)结算差价;
超出
50 平方米部分按本《补偿标准》住宅房产权调换有关规定结算差 价.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 民, 房屋征收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九、改变用途房屋补偿
(一)非住宅房改变用途的,一律按改变前的房屋用途给予 补偿.
(二)住宅改变用途房屋
1、 征收
2001 年11 月1日之前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 ―6― 营业至今的,在2001 年11 月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 登记证》,被征收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 相符合,且系房屋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 面积的 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 剩余 50%按住宅房补偿, 二层及 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2、征收
2001 年11 月1日至
2011 年3月1日(《安徽省城 乡规划条例》颁布施行日期)期间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 营业至今的,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系房屋 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的,一律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对沿街 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的部分,可按其用于经营部分住宅房屋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增加不超过 40%的补偿款.具体增加补偿标准 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2011 年3月1日之后未按照《安徽 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一律不予增加补偿.
十、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补偿标准》 公布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完成的拆迁项目,其补 偿标准扔按原规定执行.超过协议约定或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安置 的,自本《补偿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1.池州市主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 2.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及 附属物补偿指导价 ―7― 附件
1 池州市主城区房屋征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