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10-16
CQM28-3714-01-2013 客车电取暖装置铁路产品认证规则

0 前言 本规则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发布,发布日期为:2013 年8月15 日;

2015 年5月13 日第一次修订,修改的内容为:格式调整.

1 认证范围及依据标准 本规则适用于铁道客车用电取暖器及海拔 1400m~5100m 高原地区使用的机车车辆上安装的电取暖器 铁路产品质量认证. 不包括不受高原环境条件影响或受其影响较小的电工电子产品. 表1产品范围及依据标准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标准 认证单元划分 电取暖器 铁道客车用 TB/T2704-2005《铁道客车电取暖装置》 TB/T3213-2009《高原机车车辆电工电 子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适用时) 板式电取暖器 管式电取暖器 注:TB/T3213-2009 适用于海拔 1400m~5100m 高原地区使用的机车车辆上安装的电取暖器.

2 认证模式 2.1 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 期复评.一般情况下在初始工厂检查时进行抽样,必要时抽样结束后实施工厂检查. 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

企业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具备工 艺研发、设计能力;

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应生产、工艺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 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必须具备在铁道行业批量使用的供货经历. 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 产品质量稳定, 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1 认证委托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按认证单元委托认证,认证单元划分见表 1.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产品生产者、不同生产 企业(场地)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本认证规则版权归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 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法律要求除外) . 关于产品认证更多信息,请登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或与以下地址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33 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437373

网址:http://www.cqm.cn E-mail:[email protected]

2 CQM28-3714-01-2013 3.1.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认证机构,一份随样品送至指定 实验室. 《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1) 认证申请书 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许可 证复印件(如有相关规定)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文件目录) ,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等资料.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组装结构图、说明书、关键部件材料清单等,以及认证 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 检验报告. 3.1.2 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 书;

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

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 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3.2 产品抽样检测 3.2.1 抽样及检验实施 认证机构指派抽样人员按抽样要求在申请认证单元的合格产品中抽取

3 台样品(抽样基数

15 台) ,由 认证委托人负责送到指定实验室. 必要时,认证机构指派抽样人员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或流通环节中抽取认证单元产 品中的代表性样品. 从下达检测任务起计算,一般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 的时间不计在内. 3.2.2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检验项目为表

1 中相应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满足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认证用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 合格,如果有

1 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送样检测,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 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

1 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3.3 初始工厂检查 3.3.1 检查内容及要求 工厂检查内容为依据 CQM01-A01-2013 《方圆标志认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进行的生产企业产 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工厂检查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 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3.3.2 检查时间及人日数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可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人・ 日数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产品种类及认证单元数来确定,一般 2-6 人・ 日. 3.3.3 检查结论

3 工厂检查时未发现不符合项,检查结论为通过;

工厂检查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工厂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检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 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应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3.4.1 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3.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 制作证书的时间.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不包括因检验项目不 合格而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合同或与工厂具体确定,如工厂检查存在整改项,需视 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时间.产品检验、工厂检查通过后,一般

20 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书. 3.5 获证后监督 3.5.1 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 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 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3.5.2 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验证生产 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获证后监督有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两种方式,一般采取跟踪检查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根据现 场检查时的发现或认证机构年度监督抽样检验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3.5.2.1 获证后跟踪检查 根据 CQM01-A01-2013《方圆标志认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 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人・ 日数一般为 1-3 人・ 日. 监督检查结论判定同 3.3.3. 3.5.2.2 抽样检验 必要时,监督时实施抽样检验,样品及检验要求同 3.2.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3.5.3 监督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 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

4 CQM28-3714-01-2013 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6 证书到期复评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评申请.认证 机构对认证产品实施复评.必要时,送样或抽样进行产品检验.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1 认证证书 4.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复评. 4.1.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材料、涉及产品安全的设计技术参数、证书内容等发 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质量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 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4.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如果在设计参数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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