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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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北京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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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主编部门:国家粮食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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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年5月1日2016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批准发布《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的通知 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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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3 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 委、 局) 、 发展改革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下达2
0 1 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 ( 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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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1 6 2号) 要求, 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 《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发布, 自2
0 1 6年 5月1日起施行.
原《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修订本) 》 同时废止. 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 核准、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 要严 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 要求, 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 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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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2月2 3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
0 1 3年建设标准 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 建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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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1 6 2号) 的要求, 由国家粮食 局负责组织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 原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 院) 等5家单位在2
0 0 1年版《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的基础上修订而 成.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加强粮食仓库建设项目 决策和建设管理,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引领粮食仓库建设科学化、 规范化发展, 提升粮食仓库机械化、 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积极推 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 新装备、 新工艺, 确保储粮安 全, 编制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总结近年来粮食仓库的建设 经验, 分析论证大量的统计资料, 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部门、 单位 及专家的意见, 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有七章,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 建筑、 独立工程与配套 系统、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了建设规模分类;
完善了粮库的 项目构成;
调整了粮库选址要求;
归纳了各类粮库需要配备的设 施;
细化了信息系统的内容;
调整了辅助生产设施和管理生活设施 指标;
增加了容积率、 绿地率与建筑系数指标;
修改了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等. 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需 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至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 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 1号.粮科大厦5层, 邮政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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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3 7 ) . ・
1 ・ 主编部门: 国家粮食局 主编单位: 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国贸工程设计院 河南工业大学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振清 李昭梁彩虹 邱平弓平徐希萍 张虎郭金勇 王培丽 田江奎 甄彤张守明 杨明宇 刘东明 张成志 徐宇昕 段永辉 陈桂香 杨璐路晨张淑媛 ・
2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3)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 5)
第四章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 ( 7)
第五章 建筑(10)
第六章 独立工程与配套系统 (
1 3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 6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1 9 ) 附件: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2 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储藏安全, 促进粮食仓库( 以下简称粮库) 建 设技术进步, 提高粮食流通技术水平, 加强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 发挥投资综合效益,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 评估、 审批粮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依据, 是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监督检查粮库项目建设的尺 度;
本标准中的投资、 材料、 工艺装备等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粮库 项目先进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投资主体的以平房仓、 立筒仓、 浅圆仓 与楼房仓为主导仓型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粮库项目, 以其他仓房为 主导仓型的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粮库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粮库建 设政策.应采用先进技术, 节约用地、 注重环保、 经济适用、 有利发 展;
应保证人员、 生产与设施安全.
二、 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粮食仓储、 物流设施规划总体要求, 优 先在粮食主产区、 主销区、 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 应优先 利用现有资源, 优先选择已有粮库的扩建、 改建.
三、 应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 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对粮 库项目进行总体规划;
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 物力等条 件, 一次或分期实施.
四、 应根据使用功能、 建设规模和建设条件, 充分利用当地可 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合理确定建设内容;
改建、 扩建项目应充分 利用库内原有设施.
五、 应选用满足功能要求并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储粮仓型;
积 极推广散装、 散运、 散卸、 散存( 简称 四散 ) 技术;
应积极采用机械 ・
1 ・ 通风、 环流熏蒸、 粮情测控、 谷物冷却等集成化的先进、 适用、 安全、 可靠、 节约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和新材料;
应鼓励使用基于物 联网的粮食数量与质量监测、 监控等技术.
六、 储粮仓房等建( 构) 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现行国家 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 B5
0 1
5 3确定. 第五条 粮库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其他有 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
2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为特类、 一类、 二类、 三类及四类, 具体范围见表1 : 表1 粮库项目建设规模划分表( 万 ) 分类总仓容量 特类
4 5 ≤<
1 0
0 一类
1 5 ≤<
4 5 二类
5 ≤<
1 5 三类
2 .
5 ≤<
5 四类
1 ≤<
2 .
5 注: 本标准中的仓( 库) 容规模均按储存小麦计算, 仓容计算方法见条文说明. 第七条 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 中转库、 储备库和综 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 收纳库: 总仓容量按服务半径内的粮食产量与拟定的收购 量确定.东北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2 . 5万t ;
华北及南方粮食主产区新建收纳库总仓容量不宜低于1万t .
二、 中转库: 港口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
0 %确定, 内陆 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2
5 %确定.
三、 储备库: 应按辖区内核定的中央储备量或地方储备量确 定;
国家储备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建设.
四、 综合库: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或三种功能, 总仓容量按不同 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综合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标准建设. 第八条 粮库建设项目主要由生产设施、 辅助生产设施、 管理及生 活设施、 室外工程、 独立工程及配套系统构成.
一、 生产设施: 主要为粮食仓房、 接发设施、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 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
3 ・
二、 辅助生产设施: 主要为检化验室、 中心控制室、 地磅房、 机 修间、 消防泵房、 消防水池、 空压机房、 制氮机房、 变配电室、 发电机 房、 器材库、 药品库、 机械罩棚( 库) 、 铁路罩棚、 安全监控及信息系 统等.
三、 管理及生活设施: 主要为管理业务用房、 食堂、 值班宿舍、 门卫、 锅炉房、 换热站等.
四、 室外工程: 主要为库区内的道路、 堆场、 晒场、 硬化地面、 停 车场、 围墙、 挡土墙、 护坡、 土石方, 给排水、 消防、 供配电、 热力等总 图外网, 绿化及排涝设施等.
五、 独立工程: 铁路专用线、 站台、 码头、 港池、 库外道路、 库外 管网、 库外供电设施、 库外粮食接发输送设施等. 注: 第二款至第五款中的信息、 安全监控、 给排水、 消防、 供配电等总图外网为配套 系统, 其内容与要求按
第六章的规定实施. ・
4 ・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九条 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应有稳定可靠的粮源, 并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储备量或中 转量, 流向合理, 效益明显.
二、 应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 应具备可靠、 适用、 经济的电源、 水源、 通信等外部配套资 源.
四、 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 并应根据中、 远期发 展规划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五、 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 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 自然坡度 过大的地段;
宜避开高压线、 地下光缆、 电缆、 输油输气管道等设 施.
六、 库址应避开下列地区或区域: ( 一)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 二) 受泥石流、 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 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段. ( 三)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采矿陷落( 错动) 区地表界限内;
爆破危险界限内.
七、 避免洪水、 潮水和内涝威胁, 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
0 年一遇.
八、 应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九、 使用药物熏蒸的粮库, 熏蒸作业的粮仓至居住区的最小防 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 S1
2 0 6及《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L S1
2 1 2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 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
5 ・ 第十条 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宜符合下列条件:
一、 收纳库: 宜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 接收来粮的服务 半径不宜小于1
5 k m.
二、 中转库: 宜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 年中转量不宜少于
5 0万t .
三、 储备库: 宜建在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城市附 近, 产销平衡区可根据人口与经济发展等需求适当配置;
库点布局 应合理, 粮库规模应适当.国家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粮食储 备布局规划的要求;
地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 规划的要求.
四、 综合库: 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 兼顾其他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 应根据粮库的功能、 运量、 运距 和当地可能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十二条 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工艺流程简捷、 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宜划分为仓储区、 辅助生产区、 管理及生活区 等.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 管理及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或道路 分隔;
进出粮作业区域不宜布置绿地.以公路运输为主的粮库, 宜 考虑运粮车辆停车场. 第十三条 粮库总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容积率≥
0 .
6 0 . 注: 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面积晒场的粮库, 容积率≥
0 .
4 5 .
二、 绿地率≤
2 0 %.
三、 建筑系数≥
3 0 %. 第十四条 粮库建设应节约用地, 应少占用耕地. ・
6 ・
第四章 接发与储粮工艺装备 第十五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主要为装卸、 取样、 检化验、 计量、 清理、 除尘、 输送、 打包、 烘干等设备;
储粮工艺装备主要为机械通风、 环流熏蒸、 粮情测控、 谷物冷却、 控温、 气调等设备. 第十六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的产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汽车运输作业时, 接收和发放设备的产量: 应根据粮食日 装卸作业量、 汽车车型及来车时间分布等因素确定;
且单条输送作 业线产量不宜低于1
0 0 t / h , 有中转作业要求的粮库单条作业线产 量不宜低于1
5 0 t / h ;
汽车衡应满足运输车辆使用要求, 且不宜小 于1
0 0 t .
二、 铁路专用线或港口作业时, 接发工艺装备产量应与铁路或 港口的装卸能力相匹配.铁路专用线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
3 0
0 t / h ;
海港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5
0 0 t / h ;
江河干线港 码头的接发作业产量不应低于3
0 0 t / h ;
内河港池码头接发作业产 量不应低于1
0 0 t / h .
三、 设有立筒仓、 浅圆仓的粮库应设接发设施, 并应配置相应 的输送设备. 第十七条 接收高水分粮的粮库应配备烘干设施.烘干设备的产 量应根据高水分粮的数量、 水分、 烘干期等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粮库接发工艺装备应优先选用破碎率低、 分级小、 密闭 好、 动耗低、 作业便捷安全的设备. 平房仓: 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 机械设备. 楼房仓: 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立筒仓: 宜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 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 浅圆仓: 宜采用固定式、 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
7 ・ 宜配置防分级与降碎装置. 建筑高度2
4 m以上的工作塔宜设置电梯. 第十九条 粮仓储粮工艺装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 收纳仓: 应配置机械通风、 粮情测控及信息系统, 可选择配 置烘干设施, 第4 ~ 7储粮生态区的收纳库, 宜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