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10-18
HJ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l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tin smelting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7 发布 2017-12-27 实施 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2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0 10 合规判定方法

2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2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锡冶炼废水污染物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

2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

3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38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锡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51 ― II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 求,提出了锡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 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锡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1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12 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锡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锡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锡冶炼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锡中矿等为原料生产粗锡、精锡和焊锡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 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的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锡冶 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 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

2 ―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锡冶炼排污单位 tin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锡金属的冶炼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 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 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 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 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

3 ―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 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化合物 总量指标(t/a)、汞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镉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 (t/a)、总砷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 由企业自行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 锡冶炼 . 排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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