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10-20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 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 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 行了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6 年 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管协议》中的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综合信用承诺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 承诺若违反信用承诺 书的承诺,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简称

16 扬州广陵债 ) .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三)债券品种规模:本期债券按发行规模为

15 亿元,由中合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四)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用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票面年利率(该利率根 据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 定不变.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 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 支付. 本期债券的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第4年、第5年、 第6年和第

7 年分期兑付, 分别偿还本金的 20%. 每次还本时按债权 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 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每名债券持有人受偿的 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 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0 元.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八)发行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除外)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 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V

(十)信用安排:本期债券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一)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目录释义.1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4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5 第三条 发行概要

10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13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15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16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18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19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34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51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73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74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84 第十四条 风险与对策

97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103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106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07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108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发行人、新投公司 指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人民币

15 亿的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 券而制作的《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恒泰长财 指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 簿记建档 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 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 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 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 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 程. 评级机构、中诚信 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利安达 指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上海震旦 指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中合担保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 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 承销团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 订的《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6 年 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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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销团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 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 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 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与本 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募集资金账户监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偿债资金账户监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债权代理协议 指发行人与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的《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发行人制定的《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工作日、日 指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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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6〕244 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业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662 号文件转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期债券业经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6 年1月18 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业经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6 年1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决定申请公开发行.

2016 年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5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加民 住所:扬州市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 联系人:丁庆飞 联系地址:扬州市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 联系

电话:0514-87459173 传真:0514-87459266 邮政编码:225009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簿记管理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57 号五层

479 段 联系人:滕志远、刘鹏飞、赵小锋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506 室 联系

电话:010-56673708 传真:010-56673777 邮政编码:100033

(二)分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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