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10-18 |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12发布 2017-09-12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 i ―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1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6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9
10 合规判定方法.3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44 ― ii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平板 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应不予核发排污许 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河北科技大学、恒联海航(北京)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 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1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执行 GB
26453 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平板玻 璃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2 ―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4 年第
90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平板玻璃工业 flat glass industry 指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3.2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 flat glas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平板玻璃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 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评估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 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 ―
3 ―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