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0-18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 V 车用燃油的通告 潮府告〔2014〕11 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 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 V 车用燃油的通知》 (粤府函〔2014〕107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 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 V 车用燃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自2014 年10 月1日零时起全部销售国 V 车用汽油,自2015 年7月1日零 时起全部销售国 V 车用柴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必须在

2014 年9月30 日前,全部完成国 V 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 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字样";

在2015 年6月30 日前,全部完成国 V 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 一采用"标号+柴油+(V)字样".

三、国V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 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 能加强对国 V 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 处.

五、消费者对车用燃油销售、质量和计量等问题有权进行监 督,监督投诉

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4 年9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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