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10-18 |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自2014 年10 月1日零时起全部销售国 V 车用汽油,自2015 年7月1日零 时起全部销售国 V 车用柴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必须在
2014 年9月30 日前,全部完成国 V 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 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字样";
在2015 年6月30 日前,全部完成国 V 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 一采用"标号+柴油+(V)字样".
三、国V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 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 能加强对国 V 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 处.
五、消费者对车用燃油销售、质量和计量等问题有权进行监 督,监督投诉
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4 年9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