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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HJ/T 241-2005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diesel vehicles under free acceleration and lugdown cycl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为准. 2018?09?27 发布 2019?05?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检验项目.3
5 检验流程和要求.4
6 外观检验.6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 8 排气污染物检测.7
9 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8
10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9
11 标准实施.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自由加速法.10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加载减速法.1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不透光烟度计的特性和安装要求
3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林格曼烟度法.36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OBD)系统检验程序
42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检验报告.49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实时上报数据项.56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汽 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2005)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 方法》 (HJ/T 241-2005)的修订.参考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 备技术要求》 (HJ/T 395-2007)和《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对设备的基本要求》 (HJ/T
292 -2006)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同时规定了柴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柴 油汽车下线检验、 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 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 -200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外观检验、OBD 检查等内容;
―增加了检验流程和检验项目;
―增加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并调整了烟度排放限值;
―增加了检测记录项目和检测软件要求;
―明确了环保监督抽测内容和方法;
―删除了关于压燃式发动机以及新生产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09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05 月01 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 GB 3847-2005 和HJ/T 241-2005 同时废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相关地方排放检验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柴 油车外观检验、OBD 检查的方法和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生产柴油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汽车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7692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9147 车用柴油 HJ
437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845-2017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净功率 net power 按GB/T
17692 测得的发动机净功率. 3.2 压燃式发动机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 . 3.3 不透光烟度计 opacity meter 附录 C 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汽车排气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4 最高额定转速 maximum rated engine speed 指柴油机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
2 3.5 最低额定转速 minimum rated engine speed ――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最高者:45%最高额定转速;
1000r/min;
最低怠速转速.或――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3.6 轮边功率 wheel power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输出功率的实际测量值. 3.7 最大轮边功率(MaxHP) maximum wheel power 按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测量得到的轮边功率最大值. 3.8 光吸收系数(k)optical absorption coefficient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 它是单位体积的微粒数 n, 微粒的平均投影 面积 a 和微粒的消光系数 Q 三者的乘积. 3.9 林格曼黑度 ringelmann blackness 将排气污染物颜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比得到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 分为 0~5 级. 对应 林格曼浓度图有六种,
0 级为全白,
1 级黑度为 20%,
2 级为 40%,
3 级为 60%,
4 级为 80%,
5 级为全黑. 3.10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 NOx 指自排气管排放的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NO)与二氧化氮(NO2) . 3.11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engine maximum speed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试验中,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 速. 3.12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 actual velocity of maximum wheel power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 度. 3.13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HEV 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 可消耗的燃料;
―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3.14 汽车排放检验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 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排放检验、监督抽测等. 3.15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 指已经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16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inspection for new produced vehicle at end of production line 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环保检验.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3 3.17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register vehicle 指汽车注册登记前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进行的环保检验. 3.18 在用汽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 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的检验, 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 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 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3.19 监督抽测 supervision test 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车的抽检, 以及在集中停放地、 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 抽检. 3.20 车载诊断 OBD 系统(OBD system)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a)诊断影响排放性能的故障;
b)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
c)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3.21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指《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 (国环规大气[2016]3 号)规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 基本信息、环保检验信息以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等内容.
4 检验项目 4.1 汽车环保检验项目见表 1. 4.2 新生产进口汽车入境检验时应按照表
1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还应符合其他标准和法规 要求. 表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新生产汽车下 线 进口车入境 注册登记1) 在用汽车1) 外观检验 (含对污染控制装置 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核查)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2)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3) 排气污染物检测 抽测 4) 抽测 4) 进行 进行 5) 注:1)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 2)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3)适用于装有 OBD 的车辆. 4)混合动力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抽测应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进行. 5)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
4 5 检验流程和要求 5.1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5.1.1 生产企业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一致. 5.1.2 生产企业应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应至少按照车型年产量 的1%进行加载减速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 采用自由加速法. )检测,最小抽查数量为
15 辆/年,年产量不足
15 辆的车型,每辆车均应 进行检测. 5.1.3 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流程见图 1.检验信息按附录 G 规定报送信息. 5.1.4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新车下线环节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验、OBD 检查以及排气污染物 检测等全部检验内容.外观检验重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是否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5.1.5 对进口车应在入境前完成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 并将检验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图1新车下线环保检验流程图 5.2 注册登记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按附录 G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2.
5 图2注册登记检验流程图 5.3 在用汽车检验项目按照表
1 规定进行,检验前应进行环保联网核查,查验车辆有无环保 违规记录.按附录 G 规定报送信息,检验流程见图 3.
6 图3在用汽车环保检验流程图
6 外观检验 6.1 新生产汽车下线 6.1.1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是否一致. 6.2 注册登记 6.2.1 查验环保随车清单是否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 6.2.2 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和发动机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 6.3 在用汽车 6.3.1 检查被检车辆的车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2 检查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7 6.3.3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 如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 6.3.4 检查车辆是否配置有 OBD 系统. 6.3.5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 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 ,应标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 夹杂异物. 6.3.6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检验时应查验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7.1 新生产汽车下线 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每辆车的 OBD 系统通讯进行检查,确认 OBD 系统通讯正常方可出 厂. 7.2 注册登记 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了 OBD 接口,OBD 通讯是否正常,有无故障代码. 7.3 在用汽车 7.3.1 对配置有 OBD 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 OBD 检查.排气污染物检 验过程中,不可断开 OBD 诊断仪. 7.3.2 OBD 检验项目包括:故障指示器状态,诊断仪实际读取的故障指示器状态、故障代码、 MIL 灯点亮后行驶里程和诊断就绪状态值,具体检验流程应按照附录 E 进行. 7.3.3 若车辆存在故障指示器故障(含电路故障)、故障指示器被激活、车辆与OBD诊断仪 的通讯故障、 仪表板故障指示器状态与ECU中记载的故障指示器状态不一致时, 均判定OBD 检查不合格.如果就绪状态项未完成项超过2项,应要求车主在充分行驶后再进行复检. 7.3.4 检验机构应使用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存储所有被检车辆OBD数据,不得人为篡改数 据. 7.3.5 OBD诊断仪应能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 得的信息应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 7.3.6 对配置有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应查验其装置通讯是否正常. 7.3.7 如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被移除,而OBD故障指示灯未点亮报警的,视为该车辆OBD不合 格.
8 排气污染物检测 8.1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 按照规定进行下线车辆排放抽测.排放结果应小于 8.1.2 规定的排放限值.生产企业也 可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排放检测,但应证明其等效性. 新定型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测试应在最大燃料模式下进行, 车辆应具备明显可见的最大 燃料消耗模式切换开关, 方便切换为最大燃料消耗模式, 并能在最大燃料消耗模式下正常运 行(包括怠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