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10-19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9 年3月9日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10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47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1 年3月9日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3月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8 年12 月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1 目录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4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9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9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3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 则(试行)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8月16 日颁布、同日 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5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