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10-23 |
07.20(107)华产企字第
169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要保人投保华南产物机械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投保 华南产物 J04 地震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地震、 火山爆发或海啸造成主保险契约承保之实质毁损灭失,直接所致承保业务之中断或干扰因而 导致承保利益之损失,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适用於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其约定与主保险契约基本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未记载事项仍以主保险契约基本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