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10-23 |
04.29(105)华产企字第
144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及电磁武器除外?保之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华南产物珠宝商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约)后,附加华 南产物珠宝商综合保险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及电磁武器除外?保附加条款(以下 简称本附加条款),除本保险?约关於?保事项之约定外,本公司对於直接或间接由下?原 因所致之毁损灭失,亦?负赔偿之责任:
一、任何核子燃?、核子废?或核子燃?燃烧所生之电??射或?射污染.
二、任何核子设施、反应器或其他核子装置或其核组件之?射、毒素、爆炸或其他危害或污 染物质.
三、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融合或其他?似反应,或?射?或?射物质之武器或设备.
四、任何?射物质之?射、毒素、爆炸或其他危害或污染物质.除核子燃?之外,本项除外 规定?适用於放射性同位素,当其作为预置、运载、储存或使用於商业、农业、医?、 科技或其他?似和平等用途.
五、任何化学、生物、生化及电磁武器. 第二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约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约定办?,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约条款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