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10-25 |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不需相关部门批准和履行必要的程序.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本次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5月8日09 时00 分. 预计会期 0.5 天.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六)出席对象 1.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4月30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 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股东可 公告编号:2019-005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本公司聘请的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郑茜元律师.
(七)会议地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石春芳女士将公司
2018 年度 董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二)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主席祝文学先生将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予以汇报.
(三)审议《关于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予以汇报.
(四)审议《关于
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财务报表编写了《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报告的内容依据充分、适当, 真实公允.
(五)审议《关于
2019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发展方向,根据公司
2018 年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确定的经营目标,编制了公司《2019 年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 .该报告的内容依据充分、适当,真实公允.
(六)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 年年度审计 机构》议案 公告编号:2019-005 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2018 年度审计服务良好, 现拟决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 股东账户卡;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 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
法人股东委托 非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
(二)登记时间:2019 年5月7日09 时00 分至
17 时00 分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514-86892810 联系人:倪升东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交通和餐费自理.
(三)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
五、备查文件目录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4月17 日 公告编号:2019-005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代表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本人之授权代表,代表本 人出席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以下 议案按本人决定的以下意见行使表决权,并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说明:在各议案表决意见栏中,"赞成"用"√"表示, "反对"用"X"表示,"弃权"用"O"表示,如需回避表决请 注明"回避". ) 序号 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1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关于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关于
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关于
2019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 年 年度审计机构》 股东代表姓名: 股东代表身份证号码: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有效. 委托人(签字) : 签发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