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10-25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33600 证券简称:红人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5月8日2.会议召开地点: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乐和路南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石春芳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99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就

2018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并对报告期内有关事 项发表了意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9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告编号:2019-007 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就

2018 年度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并对报告期内有关事 项发表了意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9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已于

2019 年4月17 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 ,公告编号 2019-

003、 2019-0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9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 公告编号:2019-007 表编写了《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报告的内容依据充分、适当,真实公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9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发展方向,根据公司

2018 年 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确定的经营目标,编制了公司《2019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报 告的内容依据充分、适当,真实公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9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 年年度审计机 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2018 年度审计服务良好,现拟 决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 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9,99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告编号:2019-007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晏维、郑茜元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扬州红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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