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10-23 |
1、
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 《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有 关事 项备忘录
1、
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 年11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