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10-26 |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成都兴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8 年11 月19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 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股东大会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 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相关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 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 执行;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 部署,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
(四)支持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 展工作;
(六)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 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 三重一大 事项;
(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 ,做好公 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的职权包括:
(一)公司党支部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分,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 部署,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
(四)支持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 展工作;
(六)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 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 三重一大 事项;
(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 ,做好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公告编号:2018-014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九)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 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
(十)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 名册.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股东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股东认可的其他形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通知发出日和会 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构建资产、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借款、对外担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年度内审计划;
(五)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等;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