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10-23 |
000677 股票简称: *ST海龙 公告编号: 2012-078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潍坊生建锅炉压力容器厂(简称"潍坊 生建")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海龙")买卖设备欠款纠纷一案;
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邯郸宏大")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2 年2月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
cninfo.com.cn 刊登了《山 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2-017) ,对上述两起诉 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上述两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潍坊生建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设备 欠款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潍坊生建锅炉压力容器厂设备款为 61000.01 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92 元, 由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0 元,潍坊生建 锅炉压力容器厂负担
2292 元.
2、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邯郸宏大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636 元, 减半收取
12818 元,由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 司负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1)寒商初字第
103 号】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2011)潍商初字第
72 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