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10-25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 )于2018 年4月24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 )送达的
9 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以下简称" 《民事裁定书》 " )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8月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 中院" )送达的
50 份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黄凤玉、杨伟国等
50 名原告向广 州中院起诉,认为公司在
2013 年11 月至
2015 年2月期间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请求 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 1,817 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8月11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93) .后马冰坡、刘向红
2 名原告亦因同一 事项向广州中院起诉, 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 失共计约人民币
182 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6 年11 月12 日, 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
52 份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广州中院对黄凤玉等
51 名原告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原告陈国炎在规定时间内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11 月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123) .
2016 年12 月19 日, 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
44 份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杨伟国等
44 名上诉人因不服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判令依法裁定准予立案,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威 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 1,607 万元, 并承担上诉人交通费约人民币 3.4 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12 月20 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132) .
2017 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 (2017) 粤民终 1024-1067 号】 , 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
44 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 案,杨伟国等
44 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裁定) ,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 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5月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0) .
2017 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 (2017)粤民终 1024-1067 号】 ,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
44 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杨 伟国等
44 人不服广州中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裁定维持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杨伟 国等
44 人对威华股份的起诉的裁定内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17 年7月4日、7 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17-
046、 2017-047) .
2018 年1月,公司共收到最高院送达的
9 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 书》 【 (2018)最高法民申
252、263-
266、
272、
286、
337、428 号】 ,最高院已立 案审查.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1月16 日、
2 月3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 (公告编号:2018-
003、2018-007) .
2018 年4月,公司再次收到最高院送达的
2 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 知书》 【 (2018)最高法民申
872、873 号】 ,最高院已立案审查.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4月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30) . 后刘向红、周剑明
2 人亦因同一事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 年4月24 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
9 份《民事裁定书》 【 (2018)最 高法民申
252、263-
266、
272、
286、
337、428 号】 ,马冰坡等
9 人因与广东威华 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粤民终
1064、
1033、
1034、
1038、
1031、
1032、
1036、
1037、1043 号民事裁定,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 回马冰坡等
9 人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最高院已驳回马冰坡等
9 人的再审申请,马冰坡等
9 人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尚未收到最高院关于李显蓉等
4 人再审申请的裁 定,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 (2018)最高法民申
252、263-
266、
272、
286、
337、428 号】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