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10-26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工程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 第三条 工程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 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 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 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 依法登记、 具备有效运行证的, 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工程机械设备. (以下简称 被保险工程机械 ) .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工程机械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工程机械的操作人员 和乘坐人员,也不包含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工程机械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在施工场地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工程机械的损失,保险人依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工程机械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火灾、爆炸;
(二)雷击、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泥石流、雪灾、冰雹、冰凌;
(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被保险工程机械施 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工程机 械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任何原因引起的自燃;
(三)人工直接供油、烘焙;
(四)被保险工程机械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被保险工程机械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被保险工程机械的氧化、腐蚀、 2/共14 页 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工程机械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被保险工程机械在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期间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工程机械在被拖运过程中(自被保险工程机械在起运地装上首个运输工具时 起至在目的地卸离最后一个运输工具时止的整个期间)及被装卸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三)被保险工程机械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遭受的损失;
(四)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被保险工程机械的自身损失;
(五)被保险工程机械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六)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被保险工程机械的损失;
(七)被保险工程机械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被保险工程机械陷入土地 内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 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的单独损失;
(九)因水箱、水管、油罐爆裂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因压力容器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 致的毁损或灭失;
(十)被保险工程机械因机械性或电器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 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等直接所致的毁损或灭失;
(十一)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 (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十二)除保单另有约定外,被保险工程机械在保险期间内加装的设备遭受的损失;
(十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四)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工程机械新机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工程机械实际价值确定;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工程机械新机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机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工程机械同类型新车的价 格(含车辆购置税)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价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机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月计算, 不足一月 的,不计折旧.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为被保险工程机械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3/共14 页 重置价值是指重置同厂牌、同型号、同性能、同负载的或相类似的新机器、新设备所需的费 用. 第十二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工程机械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有关费用的原 始单据,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必要的帐薄、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操作资格证或培训 合格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工程机械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被保险工程机械出险前同等的 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如果保险人选择实际修复或实物赔偿方式, 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文件资料 或其他帮助.对被保险工程机械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 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工程机械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 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被保险工程机械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被保险 工程机械损失以外另行计算, 但赔偿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被保险工程机 械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工程机械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 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工程机械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 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约定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 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工程机械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施工场地 4/共14 页 操作过程中,或者放置在施工场地中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简称 法 律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导致的责任;
(二)任何形式的合同责任,但不包括没有相应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
(五)被保险工程机械在多个施工场地之间转场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
(六)被保险工程机械由其他运输工具托运至其它施工地点的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工程机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二)被保险工程机械在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被盗窃、抢劫、抢夺 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年度 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
(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
(三)操作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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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六)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法律费用, 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 限额内计算赔偿;
其中对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对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因同一原因同时导致多名第三 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二)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 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年 度累计责任限额,其中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年度累计责任限额的 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修复 的,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 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 险人与第三者协商处理.如折归第三者或被保险人,由三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 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 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合格操作人员, 于保险期间内, 在施工场地施工的过程中 (列 明方式投保扩展上下班途中责任) 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 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医疗费用. 释义: 列明方式投保是指投保时提供合格操作人员名单;
非列明方式投保是指投保时不提供 操作人员名单. 6/共14 页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简称 法 律费用 )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十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操作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三)采用列明方式投保但遭受意外事故的操作人员不在被保险人投保时提供的合格操作 人员名单内的,或采用非列明方式投保的,操作人员在非施工现场或非工作时间时所受的人身 伤亡;
(四)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整容费用;
(六)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 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年度累计责任限额,具体金额在保险单明细 表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三)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操作资格证及培训合格证,操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 系的证明资料;
(四)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人身伤残程 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
(六)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 明及病历、用药清单、检查报告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