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10-26
1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一、规范类(PL/C 1-23) PL/C

01 共同保险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由 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的共保比例非连带 性地分别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A 共保人: ,共保比例: % B 共保人: ,共保比例: %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2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本保险单项下有两个或以上被保险人,且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保险单的约定应分别 适用于每一个被保险人,其效力与保险人向每个被保险人独立签发保险单相同.任何一个被 保险人的欺诈、错误陈述、隐瞒或对保险单其它条件的违反均不对其它无过错的被保险人的 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 限额,以及批单或附加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3 保险费支付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如果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日后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 的总额与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 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照约定分期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4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适用(国家或地区)法律或司法管辖.

2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5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条款(美/加/澳除外)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适用其可能适用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 司法管辖,但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负责赔偿: ① 美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法律的规定;

② 在美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或在任何受美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司法管辖的区域提起 的诉讼或法庭的判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6 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条款(世界范围)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适用其可能适用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 司法管辖.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7 消防保证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实施了下列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对火灾或爆炸导致的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的责任负责赔偿: ① 保险标的中的建筑物经当地消防部门检验,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取得《建筑 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

② 保险标的所在场所配备足够且有效的消防设备;

③ 拥有足够多接受过消防训练的人员,并能随时参与灭火工作;

④ 易燃物,尤其是易燃液体或气体的放置地点应与明火作业区保持足够的距离;

⑤ 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应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 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8 自动承保新场所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新增的营业场 所: ① 新增营业场所的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3 ② 新增营业场所经营的业务与保险单载明的一致;

③ 新增营业场所未投保其它类似的保险;

④ 自动承保自被保险人完全建成或占用上述营业场所,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 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开始;

⑤ 被保险人应在上述时间后

30 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自动 承保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因附加本条款而超过主保险单载明的各项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09 纯财务损失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在未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或实体财产物质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纯财务上的 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0 损失通知/提交材料时效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未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 赔材料,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延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且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能够证实的保险事 故及其损失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1 免检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预计索赔金额不超过____(扣除免赔额以后) ,且如果不及时进行 事故现场处理将影响被保险人的正常经营,被保险人可在通知保险人后无须经保险人现场查 勘即进行现场处理. 被保险人事后应向保险人提交事故现场损失情况的照片以及相应的索赔材料,保险人保 留事后查勘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2 索赔单据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关的 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 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4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3 索赔费用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4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预计索赔金额超过 (扣除免赔额以后)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 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5 预付赔款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最终赔偿金额不能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的建议, 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预付赔款限额为公估人估损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6 标题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批单、附加条款、现有或将来可能附加的补充合同的标题(包括其中各段落 的标题) ,是对其所属具体内容的简略表述,仅为阅读方便所设,对具体条款的内容无任何约 束或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7 赔款币种/汇率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以人民币支付.如果涉及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应 适用保险事故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PL/C

18 违反条件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约定的条件或保证,仅使相关条件或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 效,而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 PL/C

19 错误/遗漏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由于过失延迟、遗漏或错误通知保险人其新增地址、保险标的价值等事项,其 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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