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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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 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检.接爱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 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 第三条 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 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 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 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 监检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现行 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 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 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 位的气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监检过程中, 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 应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 市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 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具体监检项目用语要求见附件1《气瓶产 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及监检项目表说明;
对质量管理体 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 称 《检查项目表》 ) , 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 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气瓶的监检项目分为三次: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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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到现场监检,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 予 以签字. C 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 《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气瓶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产品 品种特点,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气瓶,若附件1中的项目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 据受检产品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
若附件1内容不适 用, 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 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气瓶安全质量 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条 监检的数量: 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人员实际到现场抽 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 目表》的 检验结果 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表1: 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 大容积 100≤V≤1000L 5只 中容积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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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只 小容积 0.4L≤V≤12L 10只VVVV:气瓶公称容积 2.每批气瓶必须写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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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 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4.每批气瓶的射线照相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 底片的10%;
以每50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 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并 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应相应增加监检人员数量,按表2 的规定配备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察组.产量超过表中规定时,应相应 增加监检人员数量.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 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表2: 品种年产量(只) 监检人员数(人) 无缝气瓶 ≤30000 1-2 焊接气瓶 ≤4000 1-2 溶解乙炔气瓶 ≤25000 1-3 液化石油气瓶 ≤50000 1-2 第十三条 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 ,必须持有省 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含 Q 项目或 R2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或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 时, 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 《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见附件3, 以下简称 《监 检工作联络单》 ) ,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气瓶安全 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见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 .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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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受 检单位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对气瓶的制造质量负责, 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受检产品 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标记,不得出厂. 第十九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气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