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10-28 |
2 号 斗飞 被处罚者: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
511000000000665 机构代码: 72323582-3 法定代表人:尧辉容职务:董事长
电话: (0832)
2082049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和平村三社 (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 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 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常l ( 一 式三份) 、 ' 第1页共
4 页 飞挝、 、「 .
・ 飞、 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 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
2017 年2月7日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 .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 、
2017 年2月10 日《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
11 环法内市 区行询字 [2017)
2 号)
1 份.
2 、
2017 年2月10 日((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
11 环法内市区检勘字 [2017)
2 号)
1 份.
3 、 《内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 (内环监字[
2017 )第170057 号)
1 份~、
4、2017 年2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
1 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我局于
2017 年2月14 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你公司 收到我局告知书后,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2月14 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 ( )
11 环法内市区罚告字 [2017)
2 号)
1 份、
2017 年2月14 日《环 境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11 环法内市区送字[ 2017) 2-4 号)
1 份为证. ,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 第2页共
4 页、、、 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 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 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S1. 7. 2.
4 之规定: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3 倍以上或 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
5 倍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或超 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0 %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 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4.
5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10500 元(量万零伍伯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单位缴 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力口处罚款. , J 气 收到银行:农行四川省内江花园支行 吧: 户名: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 帐号:
2233 6001
0400 03363 第3页共
4 页.、、
三、申请复 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江市 市中区人民政府或者向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 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百jl~~ 内 过茹市申区琛境体 护局 却凹年 Q 月24 卢义kdf .、飞、U电 1 第4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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