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9-10-25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12 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10 月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宁夏中卫中汇金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定、未定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105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史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史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史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8-105 姓名或名称:王玉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玉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国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1月,原告与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陵集团" )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下称"借款合同" ) ,约定 由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向被告上陵集团提供最高额
10000 万元的循环借 款, 借款期限自
2018 年1月10 日至
2018 年8月20 日止;
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1‰, 如逾期归还借款的,则逾期期间利率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 0.5‰;
还 款方式为按日计息,到期还本;
被告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赐鑫公 司" ) 、宁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陵贸易公司" ) 、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下称"上陵房地产公司" )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史信、史俭、 史俨、 王玉梅在借款期内, 对连续发生的借款余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借款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 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借款合同中还就逾期还款的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 原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被告上陵集团循环发放借款本 金共计
66000 万元, 至2018 年8月20 日借款到期,被告上陵集团共偿还借款本 金63000 万元,下欠借款本金
3000 万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上陵集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并按日利率 1‰ 支付自
2018 年8月21 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借款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赐鑫公司、上陵贸易公司、上陵房地产公司、上陵牧业、 史信、史俭、史俨、王玉梅对上述借款本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18-105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原告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过银川市中 级人民法院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
3000 万元进行了诉前保全,对公 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上陵集团及其其他关联方无法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上陵牧业将存在潜在的债务风险.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 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原告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过银川市中 级人民法院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
3000 万元进行了诉前保全,对公 司财务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上陵集团及其其他关联方无法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上陵牧业将存在潜在的债务风险.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进一步 评估其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18年2月8日,上陵集团实际控制的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宁夏中卫 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上陵牧业 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上陵牧业仅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全部由对方留存, 我方未留存协议,对方未要求出具上陵牧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要件), 截至目前,该笔借款余额为3000万元.同时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已经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3000万元 进行了诉前保全. 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了 《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划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从董事长史仁出具的《关于宁夏上陵 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有关情况的说明》得知:公司向上陵集团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及诉讼保全金额合计32,920万元, 均未通过上陵牧业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除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外,上 公告编号:2018-105 陵牧业所有有关人员在2018年9月30日前均不知情.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法院传票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12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