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22-10-28
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 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 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 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人员 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省直行 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采暖费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人员发放采暖补贴,就是对目前住宅采 暖费用由单位统包、单位支付的用热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住宅采暖用 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由单位直接发放 住宅采暖补贴,住宅采暖费用由住户交纳. 第三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 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省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 在职、离退休人员(不含工资关系未转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标准

1、驻济人员: 正省级:

3800 元 副省级:

3200 元 厅局级:

2200 元处级:

1700 元科级:

1300 元 一般人员:

1100 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 放: 高级

1700 元 中级

1300 元 初级

1100 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 发放.

2、非驻济人员:执行驻地有关规定.驻设区的市市辖区内的单 位,按照所驻市的规定执行,驻设区的市市辖区外的单位,按照所驻 县的规定执行,驻地尚未出台规定的暂不执行. 第五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发放给个人的采暖补 贴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每年

10 月份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 性发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 取暖费"科目.当年采暖费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 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第六条 采暖费"暗补"改为"明补"后,用户应按住宅面积 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采暖费. 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住户,供热受益人于每年

10 月底前 按济南市规定的采暖期、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 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与住户签订供热协议,采暖费的具体交纳时间, 由供热单位自行确定.供热单位对收取的采暖费,必须加强管理,单 独核算,并全部用于人员工资、各种耗费、维护运行等相关的供热支 出. 在国家规定采暖时间之外,增加采暖时间的,应按增加的采暖时 间和标准额外交纳采暖费. 第七条 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 定,确定补贴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10 月起施行.

1989 年省行管局(事管 发[ 1989]

136 号)和1989 年省人事局、 省劳动局、 省财政厅([1989] 鲁 人福字第

2 号)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印发 住宅 采暖 改革 办法 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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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年12月26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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