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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6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8
7 噪声源源强核算方法.9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9
9 其他.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及典型治理措施情况 ...
1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半焦(兰炭)炭化炉废水污染物产污系数及典型治理措施情况.
1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噪声源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1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主要固体废物产生量.20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 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 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 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生产过程的废气 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炼焦炉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和半 焦 (兰炭) 炭化炉. 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
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05 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 GB
50406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目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2022 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气总硫含量 total sulfur in gasoline 指单位体积燃气中所有硫元素的总质量,包括无机硫、有机硫等.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 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T 2.
3、HJ 2.
4、HJ
708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 GB16171 等国家排放标准及
3 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污染物,具体见表 1.排放标准中没有包括但污染源产生或排放的污 染物项目,可依据原辅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 类比法、 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 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表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方法选取的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 有组 织 (正 常排 放) 精煤破碎、焦炭破 碎、筛分及转运设 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装煤设施 颗粒物、二氧化硫、 苯并[a]芘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推焦设施 颗粒物、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焦炉烟囱 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干法熄焦设施 颗粒物、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粗苯管式炉、半焦 烘干和氨分解炉等 燃用焦炉煤气的设 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氮氧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冷鼓、库区焦油各 类贮槽设施 苯并[a]芘、氰化物、 酚类、非甲烷总烃、 硫化氢、氨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苯贮槽设施 苯、非甲烷总烃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脱硫再生塔 硫化氢、氨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硫铵结晶干燥设施 颗粒物、氨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有组 织 (非 正常 排放) 精煤破碎、焦炭破 碎、筛分及转运设 施 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装煤设施 推焦设施 焦炉烟囱 干法熄焦设施 颗粒物、氮氧化物、 苯、苯并[a]芘、氰化 物、酚类、非甲烷总 烃、硫化氢、氨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粗苯管式炉、半焦 烘干和氨分解炉等 燃用焦炉煤气的设 施 冷鼓、库区焦油各 类贮槽设施 苯贮槽设施 脱硫再生塔 硫铵结晶干燥设施
4 续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方法选取的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无组织煤场、 精煤破碎、 焦炭破碎、筛分 及转运设施、焦 炉炉体、各类储 槽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苯并[a]芘、 氰化物、 苯、酚类、硫化氢、 氨、苯可溶物、氮 氧化物、非甲烷总 烃等 1.类比法 1.类比法 废水 车间排口或总排 口 悬浮物、化学需氧 量、氨氮、五日生 化需氧量、总磷、 总氮、石油类、挥 发酚、硫化物、苯、 氰化物、 多环芳烃、 苯并[a]芘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噪声 各种风机、 水泵、 空气压缩机、破 碎机等噪声源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 级1.类比法 1.实测法 a 2.类比法 固体废物 机械化刮渣槽、 蒸氨塔、硫铵饱 和器、 脱硫设施、 酚氰废水处理站 以及各除尘设施 煤尘、焦尘、焦油 渣、酸焦油、脱硫 废液、剩余污泥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注:a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 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粗苯管式炉、 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 算;
装煤、推焦、焦炉烟囱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 系数法核算. 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其他特征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二氧化硫亦可采用物料衡算法.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 对HJ
878 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