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22-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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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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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与现状.10
(一)发展历史.
10
(二)发展现状.
12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分析.14
(一)全国仲裁委员会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14
(二)代表性仲裁机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15
(三)总体特点分析.17
第二章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制发展.
18
一、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18
二、仲裁司法审查报告制度.22
三、仲裁与司法关系的完善.23
(一)仲裁前证据保全.24
(二)仲裁前财产保全.24
(三)禁止通过仲裁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5 目录
(四)强化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管辖权的效力.25
(五)撤销仲裁裁决适用裁定的方式.26
(六)统一国内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26
第三章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观察.
28
一、贸仲委、海仲委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数据和特点.
28
(一)受案量及争议金额.28
(二)争议类型.
30
(三)仲裁条款的特殊约定.
32
(四) 结案情况.33
(五)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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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仲委、海仲委仲裁规则的修订.36
(一)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修订.36
(二)海仲委仲裁规则的修订.39
三、贸仲委、海仲委仲裁实践的发展及特色.40
(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40
(二)提升仲裁员水平以提高仲裁质量.
42
(三)提高仲裁程序效率.45
(四)兼顾费用的可预见性和灵活性.46
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最新趋势.47
第四章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协助与监督.49
一、 概况.
49
二、仲裁财产保全 / 证据保全.51
(一)保全措施的类型.51
(二)保全制度的特点.52
(三)仲裁保全的实践.53
三、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54
(一)尊重并查明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准据法.54
(二)中国仲裁机构适用 UNCITRAL 仲裁规则条款有效.56
(三)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57
(四)仲裁范围的解释.58
(五)申请解散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58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60
(一)仲裁庭对证据的质证认证.60
(二)仲裁庭认定无管辖权时的决定形式.61
(三)仲裁员对利益冲突关系的披露.62
(四)仲裁适当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权的保障.63
(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64
(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间.64
五、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65
(一)仲裁条款的成立和书面形式要件.
66
(二)纯国内争议提交境外仲裁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66
(三)超裁及无权裁决.67
(四)仲裁合并审理是否违反仲裁规则.
68
(五)仲裁裁决债权人的执行异议权.69
(六)公共政策的认定.69
六、问题与反思.70
(一)仲裁条款效力.70
(二)UNCITRAL 仲裁规则在中国境内的适用.72
(三)仲裁裁决的国籍.73
(四)承认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75 年度小结.78 大事记.81
5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 (2014) 前言 前言为反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总结历史经验,推动中国国际商 事仲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为国家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参考,为国内外 仲裁界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升中国在国际仲裁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促 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仲裁法学 研究会决定自
2015 年起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编写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 年度报告》.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为该研究项目的首次年度报告. 报告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三维角度,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 研究方法,忠实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状况,展现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 践亮点.具体言之,在分析
2014 年度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的基础上, 跟踪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制发展,观察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推进国 际商事仲裁规则与实践方面所作的努力,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司 法协助与监督情况,力求全面、深入、系统地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现状进行分析报告.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除前言和年度小结外,共分为 四章.
第一章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 ,介绍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 的历史与现状,并对
2014 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数据进行分析.
第二章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制发展 ,介绍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立法、司法 解释及相关制度, 尤其是仲裁与司法之间相互关系的完善与发展.
第三章 中 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观察 ,主要选择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方面历史
6 最悠久、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专门 审理海事案件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观察对象,分析上述仲裁机构涉外 涉港澳台仲裁案件的数据和特点,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的发展与特色, 从而反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最新发展趋势.
第四章 中国国际商事 仲裁司法协助与监督 ,主要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 财产 保全、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裁决的撤销、裁决的执行等方面的司法协助 与监督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本报告末附有
2014 年度中国国际 商事仲裁发展大事记.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委托中 国人民大学组成课题组,课题组的负责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 焕芳教授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所岳洁主任,课题组的 主要成员包括来自高校、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和 实务工作者.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第一章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 焕芳教授牵头完成,硕士研究生何崭然参与了部分内容撰写;
第二章由中 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宋连斌教授牵头完成,博士研究生黄保持参与了部 分内容撰写;
第三章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所杨帆副主 任牵头完成;
第四章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沈红雨法官牵头完成.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律师参与了部分内容的撰写.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所副主任杨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案件经 办秘书邓纯、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展部部长钟晓东、深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胡大伟、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展部姚琰钢提供了各自仲裁机构的相关资 料和数据.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的编写,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
7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 (2014) 前言 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安杰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仲裁研究所、中国 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等单位在资料提供、报告撰写、中期评审等方面给予 的便利条件和大力协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顾华宁女士 负责本报告的英文翻译.在此一并致谢!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课题组
2015 年9月8日8
第一章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概况 国际商事仲裁是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由于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治、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程序较为灵活、费 用较为经济以及司法适当支持等特性,故这种争议解决方法作为一种行之 有效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手段,已被广泛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 种争议.1 国际商事仲裁对于一国而言,又可称为涉外商事仲裁,即指含有涉外因 素或国际因素的商事仲裁.不同国家对于何谓 涉外或国际 、何谓 商事 会有不同的理解,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但一般认为应对 涉外或国际 作广义的解释.2 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被称为涉外商事仲裁或简称涉 外仲裁.本报告中,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 和 涉外商事仲裁或涉外仲裁 交叉使用,如无特别说明,两者为同一含义. 根据自
2013 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 [2012]24 号)第1条的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涉外民事关系:
(一)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 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
(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1 参见韩德培、黄进: 《国际商事仲裁丛书》总序 ,载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1―2 页.
2 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 《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修订版,第165-166 页.
9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 (2014)
第一章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在中国的司法和仲裁实践 中,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案件,比照涉外 案件处理.3 因此,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除主要是指涉及外国国家及地区的 涉外商事仲裁外,通常也包括涉港澳台商事仲裁. 对于 商事 的理解,根据中国加入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公约》(下称 《纽约公约》 )所作的 商事保留声明 ,是指根据 中国法律属于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具体是指由于合同、 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 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 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4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已经走过
60 年风雨之路,60 年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是不断向现代化和国际化迈进的
60 年.几十年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51 条规定: 人民法院 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 条规定: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 照适用本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87 年《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的通知》第3条.
10 大量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在中国的审理使得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积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