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22-10-30 |
26452 ―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2―2011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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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8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1 年8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25 字数
5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68 定价:18.00 元GB 2645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1 年第30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1 年10 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 .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1 年4月2日iGB 26452―2011 目次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8
6 标准实施与监督.9 iii GB 26452―2011 iv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 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 保护环境, 防治污染, 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适用于钒工业企业水污染和 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钒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 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钒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 《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GB 1345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 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2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 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GB 7470―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6―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7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0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 GB 26452―2011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3―2007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止夤舛确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钒工业企业 vanadium industrial enterprise 指以钒渣、石煤、含钒固废或其他含钒二次资源为原料生产 V2O
3、V2O5 等氧化钒的企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 (1)以焙烧、浸出、沉淀和熔化为主要工序的 V2O5 生产工艺与装置;
(2)以焙烧、浸出、沉淀和还原为主要工序的 V2O3 生产工艺与装置;
(3)与这些生产工艺有关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等装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钒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2 GB 26452―2011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钒工业建设项目.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域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e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 K、 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钒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 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 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e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4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