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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77 股票简称: *ST海龙 公告编号: 2012-068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的 民事诉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农一 民初第2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农 一民初第4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海 住址:阿克苏南大街1号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0.00元,承担利息872,461.11,本息合计: 30,872,461.11;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55%)
3、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26日, 被告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 向原告借款50,000,000.00元,借期 6个月,后双方约定原告实际给被告借款30,000,000.00,借款3个月,资金占用期间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因经营困难,一直未偿还借款, 为保障原告合伙利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农一民初第2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农一民初第4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