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22-10-29 |
10 万 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聊城蔚蓝天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聊城蔚蓝天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再 生粒子、改性及塑料制品年产
10 万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3月14 日内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聊城蔚蓝天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再生粒子、改 性及塑料制品年产
10 万吨加工项目位于聊城莘亭办事处鲁西经济 开发区内.项目总投资 14543.82 万元,项目利用农田废旧农膜进 行加工,建设总规模为
6 万吨/年塑料颗粒及
4 万吨/年改性塑料 颗粒,其中一期建设规模为
2 万吨/年塑料颗粒,建设
8 条塑料颗 粒生产线;
二期建设规模为
4 万吨/年塑料颗粒,建设
16 条塑料
2 颗粒生产线;
三期建设规模为
4 万吨/年改性塑料颗粒,建设
16 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及其他配套和储运设施.根据报告书结论,同 意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工程的环保设计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 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的内容、工艺、 规模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 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共设置
5 根排气筒. 一期工程、二期工程有组织排放主要为塑料熔融过程产生的 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 水喷淋+UV 光解+低温等离子 装置 处理后分别经一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 外排废气须满足 《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三期工程有组织排放主要为塑料熔融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造粒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熔融挤出、 造粒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 水喷淋+UV 光解+低温 等离子装置 处理后分别经一根 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 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搅拌 过程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 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 外排废气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相关要求. 无组织粉尘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16297-1996) 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处理措施 拟建项目废水处理工艺采用 气浮+好氧生化处理 ,处理后的
3 废水大部分回用于厂区生产用水,少量废水出水在达到《污水排 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B 等级标准以及莘县 国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莘县国环污水处理有 限公司深度处理.
(三)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 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是设备噪声,须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 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安装噪声源环保标识牌,确保噪声排放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报告书的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 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人工分选杂质、 清洗过程产生的塑料浮渣、熔融挤出过程产生的机头废料、冷却 切粒过程产生的废塑料粒子、挤出机产生的废滤网、污水处理站 污泥、生活垃圾、UV 废旧灯管.人工分选杂质集中收集后委托环 卫部门清运,塑料浮渣、机头废料、废塑料粒子全部回用于生产 过程,废滤网经专用滤网设备再生后回用,污泥、生活垃圾委托 环卫部门清运.UV 废弃灯管一年更换一次为危险废物(HW29, 900-023-29,0.25t/a) ,危险废物须由专人收集、管理并按环评 要求进行处理,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
5 联 单制度. 你公司须确保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 制度,对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须按危废管理规定进行管 理.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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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该项目风险因素主 要为废塑料及成品塑料颗粒存在的火灾风险.你公司须按照报告 书要求针对危险源制定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莘县 环保局备案,与市、县两级政府应急预案形成联动并定期演练.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 应急设备和物资.根据报告书结论,拟建项目共须设置 350m3 的 事故水池,200m3 消防水池,并做好事故水导排系统,你公司须加 强防范,确保事故消防水不出厂区.
(六)生产车间、固废贮存区、废水收集、污水处理站、事故 水池及导排系统等须采取防渗、防腐、防流失及防扬散措施,防 止污染地下水和大气环境.
(七)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该项目生产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为100m,目前该距离内没有敏感点.你公司须报告莘县政府,卫 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八)拟建项目 VOC 排放量须控制在 5.34t/a 范围内.你公司 须在排放口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由莘县环保局负责监管,未安装建设不得投入生产.
(九)根据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不占用 COD、氨氮、SO
2、氮氧 化物相关总量指标.
(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严格落实 清洁生产 的相关 要求. (十一 )强化公共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 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 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建设
5 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中心和莘县环保局书面报告 建设情况.项目建成一年内企业须进行环保验收及申请排污许可 证,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要求应承担相 应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四、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技 术评估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 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 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莘县环保局负责.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 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影 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报莘县环保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2018 年4月3日抄送:聊城市污染事故处理中心,聊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莘县环保局,山东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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