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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2月I目次目次I前言II
1 适用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计算方法.5 4.1 工艺废气排放.6 4.2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17 4.3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20 4.4 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23 4.5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25 4.6 燃烧烟气排放.27 4.7 火炬排放.28 4.8 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31 4.9 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32 4.10 事故排放.33 附录 A 工业企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流程.37 附录 B 上海市典型行业工艺类型参考.38 附录 C 上海市典型行业工业企业参考 VOCS 排放源项.40 附录 D 溶剂使用类工艺常用物料 VOCS 参考含量.41 附录 E 固定顶罐总损失计算.43 附录 F 浮顶罐总损失计算
52 附录 G 单位换算表
57 附录 H 排放源项适用检测方法.5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上海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上海市工业企业的技术进 步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上海市环境保 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试行) 的通知 (沪环保防 〔2016〕 36号) 》中五个行业计算方法分别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 (涂装) 、船舶工业(涂装)排放量计算;
未在行业计算方法适用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按 《通用计算方法》计算VOCs排放量. 本方法按照《石化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包装印刷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 方法》(财税〔2015〕71 号) 、 《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环办〔2015〕104 号)等要求编制. 本方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方法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2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上海市工业企业的 VOCs 排放量计算,企业所属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方法. 《石化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财税〔2015〕71 号附件 2) 《包装印刷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财税〔2015〕71 号附件 3) 《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环办〔2015〕104 号附件 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或测量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本办法中 VOCs 物质量表征方法汇总于表 1. 表1VOCs 物质量表征方法汇总 序号 排放源项 实测法 公式法 系数法 (1) 工艺废气排放 溶剂使用类 /1 a) / 溶剂加工类 b) a) b) (2)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b) a)/TOC a)/TOC (3) 有机液体储存与挥发调和损失 b) a) b) (4) 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b) a) b) (5)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 POC2 b) (6) 燃烧烟气排放 b) / b) (7) 火炬排放 / b) b) (8) 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检维修) / a) / (9) 冷却塔、循环水系统释放 b) POC2 b) (10) 事故排放 / a) / VOCs物质量表征方法如下: a) 符合下述物性的单一有机物量或全部有机物的累计量: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
3 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 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b) 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单一或多种有机化合物量;
在不具备条件测定全部有机化合物量的情况 下,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NMHC)等综合指标量;
c)本方法中 去除量 均采用 b)项表征. 注:1) / 表示该排放源项在本方法中没有此估值途径. 2)POC(可吹出有机碳)用以表征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和冷却塔、循环水系统 释放两个排放源项的 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 (EVOCs),采用附录 H 中表 H-2 中对应的国家标准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测定. 3.2 排放源项 Emission Sources 工业企业VOCs排放克归纳为10个典型排放源项,分别为: 3.2.1 工艺废气排放 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VOCs 排放,包括工艺有组织排放和工艺无组织排放. 3.2.2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设备组件密封点的密封失效致使内部物料逸散至大气中,造成 VOCs 排放的现象. 3.2.3 有机液体储存与挥发调和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固定顶罐(立式和卧式) 、浮顶罐(内浮顶和外浮顶)的静置呼吸损耗 和工作损耗. 3.2.4 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在装载过程中,收料容器内的有机液体蒸汽被物料置换,产生 VOCs. 3.2.5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在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废水中 VOCs 向大气中逸散. 3.2.6 燃烧烟气排放 各类加热炉、锅炉、内燃机和燃气轮机等燃烧烟气排放环节产生的 VOCs 排放. 3.2.7 火炬排放 在火炬系统设计和操作条件不能满足充分燃烧条件时,燃烧废气中即可不同程度地排 放VOCs. 3.2.8 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检维修) 在开车、停车、检维修过程中,工艺操作并非正常状态下发生,开车过程中,反应器 温度可能不满足发生反应的需要,或工艺物料流量低于正常操作条件,在这些情况下,正 常不排气的工艺过程可能会有大量的排放.
4 3.2.9 冷却塔、循环水系统释放 由于冷却塔热交换系统等设备管路的泄漏,有机物由高压一侧于裂缝中泄漏至冷却循 环水中,而产生 VOCs. 3.2.10 事故排放 工艺生产过程的设备元件发生故障或是排放控制装置的故障而造成的突发性排放称 之为事故排放. 3.3 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 Process Vents and Fugitive Emission 气态污染物经密闭管道在规定高度排放的称之为有组织排放,反之气态污染物呈逸散 状态排放的称之为无组织排放. 3.4 捕集效率 Capture Efficiency 捕集设施收集污染物进入密闭管道或污染控制设施的量与全部污染物产生量之比,以 百分数表示. 3.5 去除效率 Removol Efficiency 污染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进入污染控制设施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6 控制效率 Control Efficiency 捕集设施的捕集效率与污染控制设施的去除效率之乘积,以百分数表示. 3.7 产污系数 Emission Factor (uncontrolled) 产污系数指在典型工况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染物量 (未采用污染控制设施情况下). 3.8 溶剂使用 Solvent Utilization 溶剂使用是指原辅材料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多种形式促使产品达到一定的特 性和功能,但不以产品组份存在的生产工艺过程,常见的溶剂使用工序包括但不限于:表 面涂装(涂布)、印刷、溶剂清洗、溶解、物料萃取、分析实验、织物染色与橡胶成型等. 主要工艺为溶剂使用类的典型行业见附录B表B-1. 3.9 溶剂加工(生产) Solvent Processing and Production 溶剂加工(生产)指原辅材料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物理或化学过程,使产品形 成一定的特性和功能,并且成为产品组份存在的生产工艺过程.常见的溶剂加工工序包括 但不限于:混合、反应、研磨、分散、真空、搅拌、罐装、蒸馏、过滤、固液分离、炼焦 等工艺.主要工艺为溶剂加工(生产)类的典型行业见附录B表B-2.
5 4 计算方法 工业企业VOCs排放主要来源于含有VOCs物料的生产、加工、使用、输送、处理等过 程,按附录A图A-1中流程计算排放量. 主要的排放源项有: (1)工艺废气排放 (2)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3)有机液体储存与挥发调和损失 (4)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5)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6)燃烧烟气排放 (7)火炬排放 (8)非正常工况(含开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