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22-11-05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和监督,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 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积极开展污 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环 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引导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 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组织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
建立引导资金项 目库;
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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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围绕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引导 资金重点支持跨地区、跨流域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解决 突出环境问题.主要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 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 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 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 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和省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 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 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科研课题项目 (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五)省本级能力建设等项目.用于省本级环境监测、监察、 应急执法能力建设,建成项目的运维,国际合作项目履约及其他 管理性支出.
(六)国家及省下达的其他重大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 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 施建设项目.
(四)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 所建设.
(五)其他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标准 第八条 引导资金分配采用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 切块为主的方式. 第九条 省级统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省级试点示范工 程、省级组织实施的跨区域、跨流域项目和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 等;
切块地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县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省 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会同财政部门落 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按照大气、水、土壤三类, 分别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量(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PM2.5 年均浓度值、空气质量达标比率.
(二)水污染防治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重点断面水质年度目标、主 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三)土壤污染防治
4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量、土壤环境质量改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每年用于大气、 水、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 规模和分配因素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年度预算及当 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 省和市 县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 除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等外,引导资金对同一项 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50%.
第四章 省级统筹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引导 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及入 库工作.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 直管理要求,编制"十三五"省级环保能力建设规划,未纳入规 划的能力建设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申 报项目,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环保 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 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七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 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省属单位直 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
5 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在引导资金 年度预算批复后的
30 日内, 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引导资金安排 的初步建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环保厅提出的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在 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 不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应重点支持国家和省 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以及大气行动计划、水、土壤工作 方案确定的工程项目,保障国家、省下达的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 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市县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推进工 作,每年
6 月底前将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资 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原则 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审批 部门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现有各 类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并积极创新支持方式, 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
6 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 资本采取基金化、PPP 等模式,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引导资金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 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 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和 《江 苏省省级财政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 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无专项管 理办法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 原 《江苏省 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0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