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22-11-02 |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1月18 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全资 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南兴公司" )诉包头 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头山晟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 2725.94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3-001 号公告) .
2012 年5月31 日,双方签订一份《应收账款对账函》 ,包头山晟公 司确认截止
2012 年5月31 日, 累计欠东方南兴公司货款 2725.94 万元.
2012 年10 月10 日,双方签订一份《退还抵账协议书》 ,包头山晟公司 向南兴公司退还价值 213.5 万元的货物,南兴公司对此无异议,同意在 其主张的欠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3 年4月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2)内商初字第
16 号) .判决如下:
1、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 付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 2512.44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 失(计算方法为:按所欠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息并加收 50%的罚息计算,从2012 年5月31 日为起算日,以2725.94 万元为基数计算至
2012 年10 月10 日,从2012 年10 月11 日起至付清 之日起,以2512.44 万元为基数计算,该计算出得损失如高于南兴公司 主张的 311.8954 万元,则以 311.8954 万元为限) ;
2、驳回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93,692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包头市山晟新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东方南兴公司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 法裁定冻结了包头山晟公司
3200 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于
3200 万元 的股权等财产.案件的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对本案件的进展将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
16 -1 号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
16 -2 号
4、 《采购合同》
5、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内商初字第
16 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