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22-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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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发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按照国务院及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
对重点企业的核发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整 为15个工作日.
二、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我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 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相关申请过程中,将及时审核 上报相关申请,为重点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工业及高技术产业领域需我委核 准、备案或对项目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等事项,我委在审核 和上报过程中,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为相关重点企业 做好服务工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 直通车服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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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 直通车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全面实现省重点企业直通车 优质、直接、快速 的服务目标,根据省 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 有关 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 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 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 办函[2009]336号)规定,结合我委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对象.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0家直通车服务重点 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第三条 服务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 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一)政策咨询及指导.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 有效掌握我省相关政策措施;
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 问题,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服务.
(二)业务申办及协调.除按规定必须与其他企业统一申报和办理 的事项外,对重点企业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承诺期限缩短50%,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时限办结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申办企业沟通,说 明情况.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 必须经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或加具意见的,原则上可由各 相关处室在其职能范围内直接受理,并在企业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对能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以及对在省经信委申请办理的 有县、市前置要求的相关事项,实行跟踪办理,保证督促基层单位在规 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涉及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事项,指派专人协助企 业办理.另外,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 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及时有效办理;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 关部门解决.
(三)政策扶持及项目安排.对重点企业相关项目所涉及的扶持政 策及措施,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予以落实,并对其项目优先考 虑推荐及安排.
第二章 政策咨询、指导 第四条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工业商贸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咨询服务,以及省经信委行政许可有关 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经济运行信息发布.对重点企业定期发布广东工业商贸运 行态势、行业动态和商品供求状况等分析和预测信息. 第六条 政策信息指导服务.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以下几方面信息 服务.
(一)国家和省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发 展等政策信息,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引导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二)国家和省扶持流通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息,指导企业申 报国家级和省级的技术改造、冷链物流系统、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 以及拓宽国内市场和招商引资.
(三)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息化、技术进步、信 用担保等有关政策信息.
(四)国家和省对民爆物品、生猪定点屠宰、酒类业务等管理政策 信息.
第三章 业务申办、协调 第七条 工业企业.
(一)技术改造与创新.优先支持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 设,并办理包括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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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 直通车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全面实现省重点企业直通车 优质、直接、快速 的服务目标,根据省 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 有关 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 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 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 办函[2009]336号)规定,结合我委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对象.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0家直通车服务重点 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第三条 服务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 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一)政策咨询及指导.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 有效掌握我省相关政策措施;
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 问题,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服务.
(二)业务申办及协调.除按规定必须与其他企业统一申报和办理 的事项外,对重点企业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承诺期限缩短50%,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时限办结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申办企业沟通,说 明情况.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 必须经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或加具意见的,原则上可由各 相关处室在其职能范围内直接受理,并在企业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对能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以及对在省经信委申请办理的 有县、市前置要求的相关事项,实行跟踪办理,保证督促基层单位在规 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涉及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事项,指派专人协助企 业办理.另外,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 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及时有效办理;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 关部门解决.
(三)政策扶持及项目安排.对重点企业相关项目所涉及的扶持政 策及措施,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予以落实,并对其项目优先考 虑推荐及安排.
第二章 政策咨询、指导 第四条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工业商贸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咨询服务,以及省经信委行政许可有关 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经济运行信息发布.对重点企业定期发布广东工业商贸运 行态势、行业动态和商品供求状况等分析和预测信息. 第六条 政策信息指导服务.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以下几方面信息 服务.
(一)国家和省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发 展等政策信息,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引导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方向.
(二)国家和省扶持流通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信息,指导企业申 报国家级和省级的技术改造、冷链物流系统、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 以及拓宽国内市场和招商引资.
(三)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息化、技术进步、信 用担保等有关政策信息.
(四)国家和省对民爆物品、生猪定点屠宰、酒类业务等管理政策 信息.
第三章 业务申办、协调 第七条 工业企业.
(一)技术改造与创新.优先支持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 设,并办理包括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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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备免税等手续.
(二)产业转移投资.优先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及园区,为有意在 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重点企业顺利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三)节能和清洁生产.指导企业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和管理 等工作. 第八条 商贸企业.
(一)市场建设.为大中型批发市场企业高、中、低层管理人员提 供分类培训平台.
(二)展会服务.提供中博会、泛珠洽谈会、山洽会等展会平台, 开展经贸活动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中小企业.
(一)评价评选.优先列入成长型评价研究群体,并直接指导申请 与评定 百强民营企业 ,同时加大对其的宣传推广力度.
(二)考核认定.将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列入民营经济工 作考核内容,组织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联系服务点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 件的,给予重点服务和支持.
(三)培训推荐.优先向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推荐参加 有关培训.
(四)信息化建设.优先支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应用服 务.
(五)治乱减负维稳.纳为治乱减负维稳的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减 轻负担. 第十条 特种行业.
(一)军工与船舶.优先办理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 证、生产许可及船舶生产资质证明等,并协调用电.
(二)民爆物品.优先办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手续,优先提供 相关协调服务.
(三)生猪及酒类.对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业务,优先提供相 关协调服务.
(四)信息服务.在无线电管理上能即办就即办,事权属国家范畴 的,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可陪同企业到国家相关部门协助 办理;
对已进行双软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 理资质的,做好服务并及时提醒其进行年审、换证等.
第四章 政策扶持、项目安排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
(一)电力供应.对用电给予适当倾斜,尽量不实行错峰,保障生 产用电.
(二)技术改造.优先考虑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 千百亿 技术改 造项目导向计划及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技术创新.优先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在条件成熟时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修订《广东省工业类培育名牌产 品指导目录》时,优先列入并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
(四)节能降耗.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 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