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22-11-06 |
信用卡合约第8(b)条将按以下标记作修订s (b) 关於「信用卡」,收到的任何超过最低付款额的金额将首先清还利息或财务费用;
第二,清还其他费 用及支出,法律或其他费用;
第三,清还现金贷款或提款(如适用);
第四,清还交易之费用(合称「清还费 用」).持卡人同意不得将「银行卡户口」当作存款户口用以存款(不论存款金额多少),及将在偿还所有清 还费用后多缴的金额保持在最低水平.假若在偿还所有清还费用后「银行卡户口」内有任何结余(「净结 余」),银行有权按以下方法向持卡人退回全部(而非部份) 净结余,而毋需发出任何通知或给予任何原因s (i) 如持卡人於银行持有存款户口(「现有户口」),将净结余存入任何现有户口;
(ii) 如持卡人并无持有现有 户口,将净结余以支票或银行本票形式寄送其得知持卡人於银行登记之最新地址;
或(iii) 以银行认为合适 的方式.「双币信用卡」的港币户口及人民币户口之借方结欠应分开及以其各自的货币缴付,清还个别户 口后的超额款项不可用作缴交另一户口的未付结欠. 2. 信用卡合约第9(A)条将按以下标记作修订s (A) (a) 在不影响银行於本合约第8(b)条下的权利的情况下,假若在偿还所有交易费用及支出后「银行卡户 口」内有任何净结余(「结余」),持卡人可在国内的指定地方以人民币提取净结余全数(或任何其部份).(b) 持卡人亦可以在终止「银行卡户口」时或当净结余未有超出外汇限制时在香港以港币提取净结余全数.(c) 当外汇限制超出时,持卡人只可在香港提取限於外汇限制的港币而其余的净结余得在国内以人民币提取. (d) 即使以上所述,银行有唯一酌情权在银行决定的地方以港币或人民币退回净结余,而银行有权为每一 次该退款收取以银行决定的利率而计算的手续费及货币转换费用(当适用). 3. 信用卡合约第11(d)条将按以下标记作修订s (d) 银行可透过在结账单就任何修订或增添作出通知,该通知将以平邮方式寄到持卡人最后通知银行之地 址,而寄出一天后,将被视为已寄达,或该通知将透过电邮或手机短讯发送到持卡人或该通知将於银行各 分行,、网址、广告或其他形式展示并就任何修订或增添列明生效日期. 4. 信用卡合约第12(B)(a) 条及第12(B)(b) 条将按以下标记作修订s (B) 终止使用银行卡 - (a) 若「持卡人」死亡、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或其他银行认定之任何其他原因,银行 可在得不给予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而终止「银行卡」(包括「银行卡户口」)之使用.(b) 银行保留终止「银行 卡」(包括「银行卡户口」)之使用及提供任何服务或不批核任何交易(包括「银行交易」)之权利(不论是否 为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的目的或其他目的),而无需给予任何预先通知或采取该行动之原因.而银行绝不 负责由该等决定所引致「持卡人」之任何直接或间接任何性质之损失或损害(除非该等损失是由银行故意 失当或疏忽而引起).若银行提出要求,「持卡人」必须将「银行卡」归还予银行. 5. 下列第7(k)条应被加入到企业卡合约: (k) 持卡人及公司同意不得将信用卡户口当作存款户口用以存款(不论存款金额多少),及将在偿还所有交易 费用及支出后多缴的金额保持在最低水平.假若在偿还所有交易费用及支出后信用卡户口内有任何结余 (「净结余」),银行有权按以下方法向公司(并不是向持卡人)退回全部(而非部份)净结余,而毋需发出任何 通知或给予任何原因s (i) 如公司於银行持有存款户口(「现有户口」),将净结余存入任何现有户口;
(ii)如公司并无持有现有户口,将净结余以支票或银行本票形式寄送其得知公司於银行登记之最新地址;
或(iii) 以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 6. 企业卡合约第8(A)条将按以下标记作修订s (A) (a) 在不影响银行於本合约第7(k)条下的权利的情况下,假若在偿还所有交易费用及支出后信用卡户口 内有任何净结余(「结余」),持卡人可在国内的指定地方以人民币提取净结余全数(或任何其部份).(b) 持 卡人亦可以在终止信用卡户口时或当净结余未有超出外汇限制时在香港以港币提取净结余全数.(c) 当外汇 限制超出时,持卡人只可在香港提取限於外汇限制的港币而其余的净结余得在国内以人民币提取.(d) 即 使以上所述,银行有唯一酌情权在银行决定的地方以港币或人民币退回净结余,而银行有权为每一次该退 款收取以银行决定的利率而计算的手续费及货币转换费用(当适用). 7. 企业卡合约第10(d)条将按以下标记作修订s (d) 银行可透过在月结单就任何修订或增添作出通知,该通知将以平邮方式寄到持卡人及公司最后通知银 行之地址,而寄出一天后,将被视为已寄达,或该通知将透过电邮或手机短讯发送到持卡人及公司或该通 知将於银行各分行,、网址、广告或其它形式展示并就任何修订或增添列明生效日期.递送予持卡人或公 司将被视为均已向两者送递. 8. 企业卡合约第11(B)(a) 条及第11(B)(b) 条将按以下标记作修订s (a) 银行可不给予通知或理由而终止或在任何时间无条件下取消信用卡(包括信用卡户口)及关於信用卡由银 行提供的信用额之使用. (b) 银行保留权利搁置、收回、取消或终止信用卡(包括信用卡户口)之行使及任何提供之服务或不批准任何 交易(包括银行交易) (不论是否为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的目的或其他目的)而无需给予任何预先通知或理 由.银行绝不用负责由该等决定所引致持卡人或公司之任何直接或间接之损失或任何性质之损害(除非因银 行之疏忽或故意失当引致).若银行提出要求,持卡人及公司必须将信用卡无条件及立刻归还予银行. 上述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修订相关条款以限制持卡人(及公司)将卡户口当作为存款户口使用. 阁下有权通知银行终止阁下所有的银行户口/银行卡户口/信用卡户口(其各自的定义见信用卡合约及企业卡合 约)及银行向阁下发出的「信用卡」或「签账卡」或企业卡或采购卡,藉此拒绝上述修订.若阁下於生效日或 以后仍保留阁下的银行户口/银行卡户口/信用卡户口(其各自的定义见信用卡合约及企业卡合约)及继续保留及 使用银行发出的「信用卡」或「签账卡」或企业卡或采购卡及/或继续使用银行的有关服务,则上述之修订对阁 下具有约束力.请注意,若阁下不接受上述修订,银行将未能继续为阁下提供有关户口及银行卡/企业卡服务. 如阁下有任何疑问,请於办公时间内联络银行的分行职员或致电 2828-8168(信用卡客户)或8108-6382(企业卡 客户)查询.
2016 年10 月4日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注意: 本文件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