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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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d%K=???Q? HIJ§ 部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试行) 》 的通知 发改价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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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号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 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 我们制定了《 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 辖规定(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试行) 附件 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 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 根据《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办理涉及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举报, 需要确定管辖的, 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 是指通过互联网( 含移动互联网) 销售、 购买商品或者提供、 接受有偿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 是指通过互联网( 含移动互联网) 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 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和个人( 以下简称电商) .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平台, 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运许可, 为网络交易行为提供虚拟经 营场所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与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平台) . 第四条 受理、 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 被举报 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 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 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1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 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 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 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 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 通过平台查找. 第六条 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 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系, 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 确保 真实准确, 并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包括有效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具体地 址、 被举报电商确认上述信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 . 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 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 发送电子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 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 说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台拖延查找、 拒不查找、 故意隐瞒、 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 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 相关信息虚假、 错误、 不真实、 不准确, 按照《 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查找到被举报电商所在地后, 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 ( 一) 被举报电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 二) 被举报电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在规定时限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 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转办文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平台查找到的被举报 电商相关信息. 第八条 通过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 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 的地址, 或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的地址, 实地调查取证.确实无从查找的, 妥 善保存调查证据和平台提供的相关材料, 根据《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十条规定不予立 案, 办结举报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接到转办举报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有异议, 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内, 附转办依据和证据, 报请共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消费者单独提出的价格投诉, 由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市、 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无管 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无需转办, 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告知 投诉人.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的价格投诉, 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收到举报 的价格主管部门无管辖权的, 对价格举报依照本规定转办;

对价格投诉无需转办, 直接作出不予受 理决定, 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一年, 自2017年 1月 1日起实施.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发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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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号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内蒙古电力公 司: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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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号)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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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9号) 的相关规定, 为推进输配电 价改革, 建立规则明晰、 水平合理、 监管有力、 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经商国家能源局, 我 们制定了《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 关问题和情况, 请及时报告. 附件: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试行) 附件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建立规则明晰、 水平合理、 监管有力、 科学透明 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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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2 8号)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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