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22-11-08 |
2014 年12 月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62010007 号目录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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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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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62010007 号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后附的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公司")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 了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保证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大禹节水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大禹节水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 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 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Postal Address:4th Floor of Tower 2,No.16 Xisihuanzhong Roa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 :100039 电话(Tel) :+86(10)88219191 传真(Fax) :+86(10)88210558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大禹节水公司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 行字[2007]
500 号)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大 禹节水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特别声明 本鉴证报告仅供大禹节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宗义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宫岩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