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3-02-15

3 , 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9月1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9月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修复;

(三)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主要街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四)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建窗门、阳台;

经批准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五)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空调设备托架、空调机凝水统一管道,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对于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拒不改正的非经营性行为:(1)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对于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拒不改正的经营性行为:(1)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责令恢复原状,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恢复原状,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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