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2-12-27 |
第三章、免疫规划组织机构、人员
一、 机构
(一)、 预防接种单位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二、人员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新上岗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章、疫苗与免疫程序
一、疫苗分类 按照预防接种经费来源和任务性质等因素,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使用指导意见 ㈠ 在现行全省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㈡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
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工作指标.⒈ 原有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5%以上.⒉ 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接种率达到80%以上.⒊ 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 以上.⒋ 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 以上. 接种对象⒈ 原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⒉ 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⒊ 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⒋ 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⒌ 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⒍ 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疫苗名称 剂次 接种对象 麻风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