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3-02-16 |
否则要及时防治.
三、综合治理方案的制定 首先要调查作物病虫害种类,确定主要防治对象和重要天敌类群;
明确主要防治对象的防治指标;
熟悉主要防治对象、主要天敌类群的发生规律、种群数量变动规律、相互作用及与各种环境因子的关系;
提出综合治理的措施,力求符合 安全、有效、经济、简便 的原则;
不断改进和完善综合治理方案.
第二节 作物病虫害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国家或地区由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和处理,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杂草等人为的传人或传出,并防止进一步扩散所采取的植物保护措施.
(一)植物检疫的任务和植物检疫对象 1.植物检疫的任务 禁止危险性病、虫及杂草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输入或由国内输出;
将国内局部地区已经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及杂草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传人未发生地区,采取措施消灭;
当危险性病、虫及杂草传人新地区时,采取紧急措施,就地消灭. 植物检疫分为对内植物检疫(国内检疫)和对外植物检疫(国际检疫).对内植物检疫是由县级以上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其中农业植物检疫名单由国家农业部制定,省(市、自治区)农业厅制定本省补充名单,并报国家农业部备案;
疫区、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厅提出,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农业部备案;
对调运的种子等植物繁殖材料和已列入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对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从国外引进的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等繁殖材料必须进行隔离试种. 对外植物检疫是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对外港口、国际机场及国际交通要道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防止本国术发生或只在局部发生的检疫性病虫草由人为途径传人或传出国境;
禁止植物病原物、害虫、土壤及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入境;
经检疫发现的含有检疫性病虫草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做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中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输入植物需进行隔离检疫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检疫;
对规定要进行检疫的出入境物品实施检疫;
对进出境的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过程实行检疫监督. 2.植物检疫对象 : 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一是国内尚未发现或只在局部地区发生;
二是危险性大,一旦传人可能造成农林业重大损失,且传人后难以防治的;
三是能随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等远距离传播的. 国家农业部1995年颁布的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有32种,其中与农作物有关的有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小麦腥黑穗病、玉米霜霉病、马铃薯癌肿病、大豆疫病、棉花黄萎病、烟草环斑病毒病和假高粱等.我国1992年颁布的入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有84种,其中严格禁止进境的有3种,严格限制进境的有51种.此外,还有368种列为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其中与农作物有关的有小麦矮腥黑穗病、玉米细菌性枯萎病、大豆疫病、烟草霜霉病及水稻茎线虫病、毒麦、菟丝子、列当和假高梁等.
(二)植物检疫检验的方法植物检疫检验的方法很多,其中随种子、苗木及植物产品运输传播的病、虫、杂草,如有明显的症状和容易辨认的形态特征的,可用直接检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