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12-07

(三)尸体 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第三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权的效力.物权效力可以分为物权的一般效力和物权的特殊效力.

二、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 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

(一)一效力说

(二)二效力说

(三)三效力说

(四)四效力说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其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

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

(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1.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2.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3)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也称追及权.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

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其一,权利的基础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三,内容不同.其四,构成要件不同.其五,效力不同.其六,诉讼时效.

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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