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5-01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1)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2)当受约人承诺时,要约人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3)要约人违反规定,并由此给受约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4)要约仅赋予受约人权利,对受约人不设定义务,受约人可以回应,可以拒绝,也可以不作任何表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6.要约的生效1)口头要约――自对方了解要约起开始生效;

2)书面要约――我国认可到达主义,即到达受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即可生效,不以受约人是否实际知悉为准,否则对要约人有失公平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7.要约的有效期间――超过该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再受要约拘束,受约人也失去承诺资格1)约定期间――以要约中约定的期间为准2)合理期间――未约定的视交易习惯、联系方式等确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8.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 1.含义――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宣告取消要约. 2.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2)要约的撤销 1.含义――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宣告取消该要约 2.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要约一经撤销,即视为自始无效.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 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由于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3)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未生效时可以撤回,要约已生效时只能撤销,且某些法定的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9.要约的失效――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受约人不再具有承诺资格1)要约的有效期届满2)受约人拒绝作出承诺;

3)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说明:要约撤回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存在失效的结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概述1.定义――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法律意义――要约一经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3.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承诺的生效:1)到达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之内即开始生效2)行为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受约人作出承诺行为即开始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5.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宣告取消承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撤回效力.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此承诺只能撤回,不可撤销.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案例分析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邮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A 5月1日B5月8日C 5月9日D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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