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口径-同时符合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一个前提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三个标准 区分行业类型 (年度申报表)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口径-按季计算 财税〔2015〕34号: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内容-新老叠加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到30 万元(含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次扩大) 财税〔2015〕34号 财税〔2015〕99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衔接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计算公式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衔接 适用减低税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