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4 |
2、SOLAS第II-2/3和II-2/9条通风系统的新要求主要修订如下: 7.1.1 除连接风机和空调机室内导管长度不超过600mm的柔性波纹管短管以外,通风导管,包括单层或双层管壁的导管,应由钢或等效材料制成,除7.1.6另有明文规定外,导管的建造和隔热使用的任何其他材料也应是不燃材料.长度一般不超过2 m且有效截面积不超过0.02 m2的短导管,可不必使用钢或等效材料: .1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内侧和外侧可使用低播焰材料的膜,在所有情况下,按所用厚度的单位面积热值不应超过45MJ/m2.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2导管仅用在通风装置的末端;
和.3导管位于沿该导管自 A 或 B 级分隔(包括连续 B 级天花板)上的开口量起不小于600mm的位置. 7.1.2 下述布置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 .1 挡火闸(包括其相关操作装置).但厨房排炉灶气导管下端挡火闸无需进行试验,该挡火闸必须为钢质,且能够终止导管内的气流.和.2 贯穿 A 级分隔的导管贯穿件.但如果钢套管通过铆接、螺栓连接法兰或焊接直接与通风导管连在一起,则不要求进行试验.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7.1.3 挡火闸应易于接近,如果位于天花板或衬板的后面,这些天花板或衬板应留有可以确定挡火板所标识别码的检查口,所要求的任何遥控装置上也应标有挡火闸的识别码.7.1.4 通风导管应设有用于检查和清洁的开口,开口应位于挡火闸附近.7.1.5 通风系统主要进气口和排风口应能够在通风处所的外部关闭.关闭装置应易于接近,并在显著位置标有显示开闭状态的标识. 7.1.6 要求A级构造的导管内,和在A级或B级分隔开口600mm范围内的导管法兰连接件内不允许使用可燃垫片.7.1.7 除有关B级分隔开口相关规定的4.1.2.1和4.2.3条允许以外,两个封闭处所之间不允许设有通风开口或空气平衡导管.(来源于MSC/Circ.1169)7.2 导管的布置 原要求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7.3 挡火闸和导管贯穿细节7.3.1.1~7.3.1.2 关于通风导管厚度和挡火闸设置 原要求7.3.1.3中明确不允许将截面积大于0.075m2的导管在穿过A级分隔时分成较小的导管,然后再合并以避免安装挡火闸,其余为原要求.7.3.2 关于穿过B级时的通风导管贯穿细节 原要求7.3.3 所有挡火闸应能手动操作.挡火闸应有直接机械释放措施,或作为替代,通过电动、液压或气动操作进行关闭.所有挡火闸应能在分隔两侧手动操作.包括遥控挡火闸在内的自动挡火闸应有故障安全设计,在火灾中失去电力或液压或气压压力时会关闭.遥控挡火闸还应能够在挡火闸处手动重新开启. 一,SOLAS第II-2章修正案(MSC.365(93)) 对于36人以上客船,针对挡烟闸的设置规定:7.4.4 无论截面积大小,对于服务于多个甲板间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在此类处所每一甲板贯穿位置附近应安装自动挡烟闸,应能从挡烟闸从其上方的受保护甲板处手动关闭.同一主竖区内,如果一台风机通过相互隔离的通风导管服务于1个以上的甲板之间处所,每一通风导管应专门服务于一个甲板间处所,每个通风导管应在接近风机的位置安装一个手动操作的挡烟闸.(来源于MSC/Circ.1120)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对于36人以上客船: 7.5.1.1.3 用于导管内部灭火的固定灭火装置,指向了ISO 15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