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9-30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条例》修改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和大家共同交流学习.
一、为什么要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的背景、原因)1.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需要;
2.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的需要;
3.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主要变化 一是对《条例》的特种设备的范围进行了重新明确;
二是增加了高耗能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
三是增加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
四是行政许可权的下放;
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
(一)关于调整范围: 1.八种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三、《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条例》共有八章一百零三条,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2. 《条例》在特种设备类别范围上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所调整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如搬运车、牵引车、运输车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3.《条例》同时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⑵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 指煤矿矿井和其它非煤矿山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不适用于本条例.但煤矿矿井和其他非煤矿山地面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 ⑶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特定范围内(接近飞机)行驶或者作业的专用设备,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有其它用途的特种设备. 另见条例第三条
4、移动式压力容器 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同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以提高事故的赔付能力. 《条例》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依据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十六条对 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的规定,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这是本条例的最大变化.
(二)关于节能管理 1.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同时,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2.根据节能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3.从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4.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5、关于锅炉的水质检验和清洗 6.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日常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此外,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质检总局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三)关于行政许可 1.权力下放.《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体现了便民高效的原则. 2.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若有违法行为,则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核准,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申请人未经许可,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二是申请人伪造许可、核准证书.) (2)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条例》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总结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预防和调查处理相关制度,这是本《条例》的另一重大变化. 1.事故分类:(4类)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形).
(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 2.应急管理 ⑴使用单位: 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⑵监管部门: ①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②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订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3.完善了事故报告制度: 规定县以上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⑴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各级质监部门组织. ⑵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有关部门参与:安监、监察、公安、检察院、工会等. ⑶ 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⑷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由调查组具体承担. 4.明确了事故调查主体: 5.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备案 《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五)法律责任 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强化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 证 后监管,针对已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增加了撤销其相应许可的行政处罚;
2、完善了与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3、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
4、明确规定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俗称 土锅炉 、 土压力容器 )使用的行为,予以没收并处罚的行政处罚.
5、对新增的节能管理、移动或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等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检验检测 1.检验单位资格 两类检验机构 2.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⑴ 检测人员;
⑵ 仪器、设备;
⑶ 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责任制度. 经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测机构 经核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 3.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4.不得从事相关盈利活动 5.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主要强调两类问题:其一是严重事故隐患、第二是能耗严重超标. 6.法律责任 见《条例》
第七章,共计27条. 第三部分 亮点解析 亮点一:坚持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 新《条例》进一步确立了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制度,并规定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亮点二:明确了四方安全责任 新《条例》确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包括各........